不老山居(北京)休闲农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的被委托人以各种借口拒绝配合,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北京市水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密水罚字〔2024〕第3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经查实,不老山居(北京)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自备井中取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5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24年6月3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2024年7月3日,本行政机关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五联)》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密云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如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可在收到缴款书后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
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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