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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制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告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3-07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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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限制从业人员信息的公告

序号 责任人姓名 犯罪事实 判决书号 所判刑罚 禁止从事食品药品活动种类及期限
1 高彩云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京0118刑初503号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并没收相关涉案物品 2022年8月8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高彩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2〕736号)。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高彩云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2 于连武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京0118刑初502号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没收相关涉案物品 2022年8月8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连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2〕737号)。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连武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3 刘贵山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1)京0118刑初500号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没收相关涉案物品 2022年8月8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贵山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2〕738号)。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贵山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4 倪红霞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2)京0118刑初116号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没收相关涉案物品 2023年3月28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倪红霞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市监处罚〔2023〕2220号)。处罚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倪红霞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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