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章程

  • 来源:区委编办
  • 发布时间:2021-05-19 09:36
  • 【 字体:      】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医院组织结构

第一节  党委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七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三节 医疗管理

第四节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五节  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六节  绩效管理

第七节  财经和资产管理

第八节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管理

第九节  后勤和设备管理

第十节  安全管理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十章  医院文化

第十一章 医院终止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章 附则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章程

序言

医院的历史沿革:

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前身为密云县医院中医科,后独立为密云县中医门诊部,于1990年正式建院。现占地面积25亩,总建筑面积为17000平方米。分别于1995年、2012年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评审,成为一所集中医医疗、护理、康复、科研、教学、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综合性二级甲等中医医院。目前承担着区域中医医疗中心的职责,致力于区域中医事业的传承和发展。根据密云区政府整体规划,医院迁址新建工程正在积极推进中。

医院的愿景与使命:

进入新时代,医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加强党的领导,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协调、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健全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重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精神文明、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不断增强员工凝聚力,以发挥中医特色优势为方向,以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为己任,以构建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增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为目标,夯实基础、弘扬文化、提升技能,为推动区域中医药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名称为: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简称为密云区中医医院。医院地址为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新中街39号。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管理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医院宗旨:以“弘扬岐黄,感动服务”为宗旨,始终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追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服务,努力建设现代化医院。

第七条 业务范围:医院是密云区区域中医医疗中心,承担着中医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及中医适宜技术的培训、推广应用等任务。

第三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公益性;举办主体拥有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院级领导选聘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举办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 决定医院功能定位;

(二) 决定医院规模;

(三) 决定医院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合作、清算等

事项;

(四) 审议批准医院战略发展规划;

(五) 审议批准医院章程及章程的修订;

(六) 审议批准医院收支预算,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

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七) 选拔任用医院院级领导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

(八) 组织开展医院绩效考核评价;

(九) 建立科学的医院运行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

院可持续发展;

(十)保障医院基本运行,为医院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学科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医疗设备配备等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条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医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一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继续医学教育、基层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及推广、区级师承等职责。

(四)开展中医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令性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公共卫生以及重大活动医疗保障等任务。

(七)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八)按照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九)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医院员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医院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员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严格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务人员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医院组织结构

第一节  党委

第十七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医药振兴发展意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选拔任免医院干部,领导医院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医院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按照上级党委批复以及相应的领导职数设置。医院党委每届任期5年,各分支部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医院党委书记是医院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统战等工作。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二十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三)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四)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五)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六)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按照上级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由上级纪委会同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上级党委确定人选,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的任期相同,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聘任管理、任期、任期目标、考核评价以及薪酬分配等事项,由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上级拨付的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支持医院党组织按照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资料、有制度、有台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员活动场所建设。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医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职数按照上级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财务管理及基建等各项工作。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述职,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以任务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际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安全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二十六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备胜任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知识、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相关领域管理工作经验。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主要精力用于医院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一般应保证全年五分之四以上工作时间用于医院管理。

第二十七条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法定代表人,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主持、指挥全院性的会诊、大型抢救、学术交流、新技术项目开展等医疗技术活动,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政策、年度财务预决算等,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经医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组织制定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符合行业特点和医院实际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等人事薪酬管理制度,经医院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并对医院行政管理事项依法依规进行决策。

(六)根据医院党委会的决定,任免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七)签署医院有关文件和代表医院签署对外合作协议。

(八)发布或授权发布医院相关信息。

(九)每年向医院党委会全面报告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专业委员会和工青妇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十)按照医院党委部署,组织开展医院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保障医院安全有序运行。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教育、科研、药事、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伦理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二十九条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原则医院党政正职不得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讨论确定,并在会前提前沟通准备。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三十一条 医院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相关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咨询或论证后再提交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应充分尊重和吸取专业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意见;若专业委员会意见未被采纳,应有充分、科学的具体理由。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二条 医院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力机构。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三条 医院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提案。对医院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医院应在半年内答复。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四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针对性、实效性和规范性的原则,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部门。

医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纪检监察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医院党委、纪委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十六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医院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主任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科主任是科室的行政负责人,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换届。

第三十八条 医院推行科室民主管理。各科室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员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小组成员参加,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科室民主管理小组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医院党委会,在科室内部公开。

第六节 群团组织

第三十九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章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医院议事和决策遵守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研究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做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

(二)相关利益方回避原则。会议审议干部任免、奖惩、政审等事项,凡涉及参会(或列席人)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等关系时,该同志应主动回避;

(三)遵守保密纪律原则。会议讨论的问题,除责成要作传达和责成有关人员负责交换意见外,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

(四)会前酝酿原则。医院主要领导等会议主持人应在召集会议讨论重大事项前,根据需要向其他班子成员通报、沟通拟提交会议讨论事项,听取相关意见。会议前,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五)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原则。党委书记、院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等相关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与会人员之后发言表态。会议中,与会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深入交流讨论;

(六)做好会议记录档案。各项决策机制过程中应全程做好会议记录,对每位与会人员的陈述意见如实记录在案;

(七)落实决策事项督办制度。会议决定事项由医院相关部门分解立项,督办或协调实施,保障会议决定事项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十一条 党委会议议事范围及决策程序

1.传达、学习市委、区委、卫生健康委党委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2.研究医院“三重一大”事项及卫生健康委部署的改革等重大事宜。

3.研究加强医院意识形态工作,职业道德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统战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4.制定医院党委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的工作措施,讨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部培养、选拔、配备、调动和奖惩事宜。按照党组织党员发展规范流程做好党员发展、转正工作。做好典型的培养、宣传工作。

6.其他必须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7.医院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并享有表决权。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相关科室负责人列席党委会议,但无表决权。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党委全部有决策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

8.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应至少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党委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四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

1.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业务工作的方案,并制定出具体措施。

2.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方案和业务管理议题。

3.讨论研究拟提交党委会审议的重要人事管理事项:如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医院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4.审议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计划。

5.听取医院业务工作部门、学术委员会等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相关工作部署。

6.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7.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研究,院长决策、院长负责。院长办公会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由院长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会议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8.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9.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应先由专业委员会进行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与医院改革发展以及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医院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前,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征求意见,并按相关程序报上级审核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坚持以中医为主、中西医共同发展的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四十四条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战略规划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发展规范体系,包括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专项事业发展规划等。中长期发展规划应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专项事业发展规划应当与中长期发展规划同步。

第四十六条 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事业发展规划由医院相应职能部门牵头编制,按照立项、前期研究、起草、论证、报批、发布实施、实施评估等程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 医院规划具有刚性作用。医院规划按照相关规定流程审核通过后,应严格作为医院各项工作的依据和参考,不得任意修改和变更。因发展环境和政策变化等因素,经评估需要调整规划内容和指标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编制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医院规划对事业发展有引领作用。根据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科学有序实施基本建设项目,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四十九条 科学制定规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目标、工作指标和推进措施,科学配置人力、物力和资金等资源,确保年度计划及预算安排方面与规划衔接,切实保障规划落地。

第三节 医疗管理

第五十条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科室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院院长是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依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第五十二条建立临床安全合理用药管理和评估制度,包括药品遴选、药品预算、处方审核与点评、用药动态监测、药物不良事件上报等制度。医院制定合理的药品供应目录及处方集,建立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剂、生物制剂、高危药品、重点监测药品、麻醉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应用与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建立临床合理采购使用耗材的管理和评估制度,包括医用耗材遴选,高值耗材双向追溯,制定与实施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监测、评估医院医用耗材使用情况,指导临床合理使用医用耗材。

第五十四条建立医疗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医疗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五十五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医院设立医患纠纷办公室,专人负责处理医疗纠纷、投诉、信访等,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二)医院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三)加入纪委谈话机制,屡次被患者投诉或确有问题的当事医务人员,由院纪委进行谈话,加强教育。

第五十六条严格依法执业,按照核准登记的执业地点、诊疗科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其他医疗卫生行政许可范围执业。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医务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并与从事的岗位相一致。

第五十七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强化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以保障全体人民健康为出发点,以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增进和谐医患关系为目标,深入推进行风建设管理,强化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打造一支党政放心、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队伍。

第五十八条 医院建立中医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

(一)严格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二)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三)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

(四)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等18项医疗核心制度。

第五十九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

(一)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

(二)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三)参加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鼓励医师参加医师执业保险,引导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六十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北京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节 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一条 高度重视临床科学研究,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

第六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节 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六十三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人员聘用管理、岗位管理、职称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理人员管理、考核和培训、奖励和处分等相关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实施岗位绩效薪酬制度,落实职工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四条 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职称岗位实行公平、公正、公开考评,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和纪检部门监督,经全院公示后晋升和聘任。

第六十五条 按照有关政策,医院合理确定薪酬水平;制定完善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医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法,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时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第六节 绩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院推行全面绩效管理,建立体现公益性的内部考核体系,完善院科两级考核制度,对科室运行状况进行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患者满意度、医疗质量和安全、科研教学、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医院管理和运行效率、费用控制、成本控制等量化指标,逐步实现医院精细化管理,促进医院科学发展。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第七节 财经和资产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医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六十八条 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行医院全成本核算。

第六十九条 医院依照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医院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医院执行全市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二)参与制定医院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参与医院重大业务、重大合作的决策,掌握和了解医院内外动态,及时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十一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七十二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十三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八节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管理

第七十四条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医疗卫生行业网络安全有关规定,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要求,建立和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七十五条 按照卫生行业信息化建议标准及相关评估标准要求,完善医院信息系统相关功能,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和医院管理运行数据的应用,提高医院管理效率,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坚持共建共享共治原则,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推进院内、院际间健康医疗信息互联互通,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发展。

第九节 后勤和设备管理

第七十六条 依照后勤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医院后勤设备运行、节能减排等管理制度。规范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要求,为医院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医院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提升后勤规范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七十七条 加强后勤人才梯队建设,在电气、暖通、节能等领域设置工程师管理岗位,提升后勤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能力。

第七十八条 根据设备管理规范,对基础运行设备实行规划设计、设备采购、验收交接、日常运行、设备报废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七十九条 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节能减排工作计划,探索管理节能和技术节能新手段、新方法,加强污水、锅炉废气等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管理,提升整体节能减排管理水平。

第八十条 科学合理配置医用设备,制定大型设备发展规划,定期对大型设备使用绩效分析、评估。建立覆盖医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对医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确保医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

第十节 安全管理

第八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医院发展规划及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八十二条 按照《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度要求,成立安全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组织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网格化管理体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台账、整治治理的闭环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保障安全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费。

第八十三条 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医院各科室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本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督导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八十四条 医院接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配合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八十五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测和年度绩效考核。

第八十六条 医院的床位总数、人员总量、领导职数、内设党政管理机构,以及岗位设置方案、岗位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和聘用合同样本、薪酬分配方案等,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内部监督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等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八十八条 党纪监督

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行风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八十九条 社会监督

(一)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第三方审计工作方针,以大型设备、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为重点,每年对医院各类资金的使用进行全面审计,保证医院资金的正确合理使用。

(二)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物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九十条 医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一)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分工协作机制,严格执行医院决策机制。

(二)严格执行医院内控内审制度和采购流程,严格执行药品、耗材阳光采购和集中采购、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等制度。规范修缮工程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

(三)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决策、基建、采购、人事、财务等权力运行。

(四)贯彻落实党务公开、院务公开制度,推行科务公开。

(五)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纪律教育、廉政教育和医德医风教育活动。

(六)设置专职纪委书记和工作部门,对医院党员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监督。

第九十一条 医院建立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医务人员的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十章 医院文化

医院不断创新文化建设激励机制和文化载体,传承优良传统,弘扬中医文化,为员工思想教育提供阵地。

第九十二条 医院院训:仁爱、和谐、精勤、诚信

第九十三条 发展战略:从严治院,特色兴院,传承强院,勤俭办院

第九十四条 医院院徽:院徽为圆形, 外圈上为医院标题,下为英文医院标题,左右各有一株人参,更加突出中医氛围;中间为代表医院的红十字,右面盖祥云。寓意:1.代表有中国古韵味—中国医学(中医);2.祥云是吉祥和高升的象征,是上天的造物,祥云其红色的外表,也是表示了吉祥;下面标记着医院宗旨——弘扬岐黄 感动服务;3.背景为两座绿山,代表生态密云、绿色密云。

第九十五条 医院院歌:《走向灿烂的明天》。

第十一章 医院终止

第九十六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 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 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 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九十七条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九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工作报告,经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通过,报举办主体审查同意,向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九十九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等相关事宜,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章程处置。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章程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逐级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由章程修改工作小组就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四)报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密云区中医医院。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