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
办理部门:镇街、区住保部门
办理依据: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
(二)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证明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住审〔2016〕33 号)
(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 号
(四)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住审字〔2015〕41号)
申请条件: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初审、公示——复审、公示——备案、抽查。
办理时限:
街道初审20个工作日、公示10天,区复审10个工作日、公示5天(不包含核验信息时间、不包括复查时间)
申请时需提交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四)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五)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等住房证明;
(六)原住房已经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七)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八)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失业人员需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九)诚信申报社保、个税、公积金缴纳情况,各部门联网信息比对核查;申请人诚信申报单位及就业情况,出具书面承诺书;
(十)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区(县)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十一)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区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
(十二)劳模家庭须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明;
(十三)成年孤儿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明;
(十四)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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