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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定的13种保密违规行为及解读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国家保密局
  • 发布时间:2025-04-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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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规定的13种保密违规行为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解读】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法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职离岗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等。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解读】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解读】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可能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4.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解读】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传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控,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作出批准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书和国家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送外交部门,并按照外交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携运手续。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解读】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解读】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7.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解读】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有线和无线通信手段因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8.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解读】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将导致国家秘密信息处于不可控状态,直接危害国家秘密安全。

9. 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解读】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10.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解读】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一旦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连接互联网,极易造成泄密。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解读】可能造成涉密信息系统技术防护措施部分或全部失效,导致技术防护和管控能力下降或丧失,大大增加泄密风险。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解读】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其中存储的国家秘密信息即使删除仍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存在严重泄密隐患。因此,涉密信息设备改作非涉密信息设备使用或者淘汰处理时,应当将国家秘密信息存储部件拆除。

13.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解读】通过列举形式明确组织、个人严重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无法涵盖所有违法行为。因此,该项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有前款情形(1-13条)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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