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权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660545284U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张驰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建法罚(密建)字〔2025〕第71001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罚款 | ||
违法事实 | 通过2025年5月14日对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并销售的首开国樾天晟小区(销售合同名称:国樾天晟府),在与购房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中有“买受人知悉,本小区各楼栋一层部分房源具备小院使用交付条件的,由该房源买受人在指定区域内认养该绿地,在认养过程中应符合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公约及本合同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及小区其他业主已对此内容知悉并无异议”的约定。其他已售出的房屋均有此项约定。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处分属于全体业主的绿地。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绿地属于共用设施设备。 2025年5月16日,区住建委对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京建法改(密建)字[2025]第710036号),要求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05月23日前改正该行为。通过2025年5月26日复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19日提交整改报告,并承诺妥善处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但出于维护社会稳定考虑,不再与已经购买房屋的业主补签协议。 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权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陈述、申辩,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认定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对以上违法事实没有异议,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群访群诉情况,并承诺妥善处理后续工作。鉴于不能与已经购买房屋的业主补签属于业主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权的协议,依据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1608200B020给予处罚 | ||
处罚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给予北京绿州博园投资有限公司15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6-20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 2026-06-20 | ||
处罚机关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7772X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7772X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