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报道 > 信用密云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 文旅局
兴辉(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时间: 2026-05-12 08:40
  • 【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兴辉(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8MA0215T53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朱立章
处罚决定文书号 (密)文执罚〔2026〕第0000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违法事实 该单位于2026年4月6日至4月11日期间,存在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6年4月23日,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12345接诉即办专班移交违法违规线索,反映该单位涉嫌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2026年4月23日,该单位被本机关以普通程序立案。2026年4月23日,该单位授权委托朱国兴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朱国兴补充提供了北京神州顺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现已查实,该单位不存在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为。但是,该单位于2026年4月6日至4月11日期间,存在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且系初次被查处,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形。我单位已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于2026年04月29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文罚告字〔2026〕第000005号 ),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基准》,现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2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11 处罚有效期 2027-05-11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7-05-10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1938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1938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