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报道 > 信用密云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 文旅局
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
  • 发布时间: 2025-10-11 14:14
  • 【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1018657753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邓晓飞
处罚决定文书号 (密)文执罚〔2025〕第00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旅行社未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
违法事实 该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未载明签约地点,存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同时,该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存在旅行社未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旅行社条例》《北京市旅游条例》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2025年7月22日,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安全管理和行政审批科转来的违法违规线索,执法人员联系举报人了解情况。经了解,发现该单位组织的“付黎明等5人西双版纳行”旅游活动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涉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2025年7月22日,该单位被本机关以普通程序立案。2025年7月22日,该单位授权委托孙杰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孙杰补充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现已查实,该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至7月3日期间,与旅游者付黎明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未载明旅游投诉服务热线,存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同时,该单位于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7月3日期间,存在旅行社未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行政部门进行团队旅游信息备案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且都系初次被查处。无从轻、减轻或者从重情形。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并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罚款金额(万元) 2.5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10 处罚有效期 2026-10-10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6-10-09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1938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局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1938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