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宇航利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宇航利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5674135518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何海丹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密环罚〔2025〕1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28日,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巨各庄镇金山子村郝家庄铁矿路口东300米的北京宇航利民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从事屠宰行业,目前处于调试试运行阶段,有自建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700吨/天,目前日处理污水约90吨/天,处理后的废水经市政管网排入巨各庄镇污水处理厂,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总排口废水进行现场取样,2025年6月20日收到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总排口废水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JWS2504080W,报告显示废水水样化学需氧量为869mg/L,总氮为92.3mg/L,总磷为16mg/L,均超过北京市地方标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化学需氧量为500mg/L,总氮为70mg/L,总磷为8.0mg/L的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超过标准限值的0.74倍,总氮超过标准限值的0.32倍,总磷超过标准限值的1倍)。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处人民币拾万元整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 |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12 | 处罚有效期 | 2025-12-12 |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 2025-12-12 | ||
处罚机关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79325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7932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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