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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志兴顺发达运输有限公司
  •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 2025-06-30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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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长志兴顺发达运输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348388448A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长志
处罚决定文书号 密环罚〔202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5〕9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违法事实 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源街3号的领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该工地有一辆装载机正在使用(环保编码为3-10017788,型号WP6G125E331,功率92KW,产品识别代码VLGL9330JJ0603056,生产日期2018年3月26日)。经查,你单位将该机械出租给领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工地,是这台机械的所有人。当日我局委托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机械进行检测,2025年5月13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No.JWS2505091G,报告显示使用不透光烟度计三次检测的平均值为2.08m-1,排放污染物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Ⅱ类限值(限值标准0.8m-1)。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的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密云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本次检查地点不在此区域内。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27 处罚有效期 2025-12-27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5-12-27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79325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7932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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