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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罗记三六九饭庄
  •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 2025-05-06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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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罗记三六九饭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10118MA02M5J89W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庆军
处罚决定文书号 密环罚〔2025〕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区城指中心转来关于反映宾阳里369饭店油烟扰民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宾阳里7乙号楼(塔楼)1至2层101室(小区配套房屋)的北京罗记三六九饭庄进行检查。经查,该单位从事餐饮服务,检查时正常经营,现场发现后厨内有炒灶头6个,在用3个,安装有油烟净化设施,上方有排气罩,长3米,宽1米,投影面积为3平方米,依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附录A,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经计算基准灶头数按投影面积折算为2.7个,我局委托北京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单位油烟、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编号为No.JWS2503020G,油烟检测结果显示2.6mg/m3;颗粒物检测结果显示6.9mg/m3;非甲烷总烃检测结果显示15.7mg/m3,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DB11/1488-2018)中油烟1mg/m3的限值要求;颗粒物5mg/m3的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10mg/m3的限值要求。
处罚依据 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中第三部分表十中,个体工商户小型(1≤基准灶头数﹤3)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超标倍数≤3倍(实际监测)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五千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55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29 处罚有效期 2025-07-29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5-07-29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79325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7932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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