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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福有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25-12-19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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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金福有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9MA7CM12E0N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金福余
处罚决定文书号 京密十里堡镇罚字〔2025〕002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违法事实 2025年10月8日,你单位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统军庄村东施工现场内塔吊基坑进行土方作业,将挖出的渣土交给个人(赵增文)处置。
处罚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内容 202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接十里堡镇12345市民热线批转签2025十办字第4208号,反映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统军庄村东建筑工地有渣土消纳手续,但没有将渣土送往指定的地点,倒在了村边的地方,遂于2025年10月9日立案调查。 经查,2025年10月8日,你单位在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统军庄村东施工现场内塔吊基坑进行土方作业,将挖出的渣土交给个人(赵增文)处置。赵增文雇佣车牌号为京KHS500的绿色车辆(未在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备案表内)将渣土运输至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统军庄村北侧西统路支线西侧,用于种地。2025年10月15日,执法人员对倾倒于上述地点的渣土进行测量,东西长3.20米,南北宽2.70米,占地面积为8.64平方米。以上事实有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施工工地东门录像、处置人(赵增文)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2025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并参照《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城管发〔2023〕67号)的相关规定,罚款数额=10000×(1+常量系数0+变量系数0+区域系数0)=10000元。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8日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2-18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6-12-18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4258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人民政府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4258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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