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牧鑫兽药有限公司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牧鑫兽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567467998C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维远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密农不罚〔2025〕301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不予处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黄金蛋多多”鸡饲料(包装规格为每袋1000克),当事人于2025年5月24日购进5袋“黄金蛋多多”鸡饲料,并以每袋20元市场零售价进行销售,已经销售2袋,剩余3袋未出售。该饲料未在产品购销台账中进行登记,无产品采购单据及销售记录。 | ||
处罚依据 |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鉴于当事人二年内初次违反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规定,货值金额不足2千元,且能够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按照《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部分)第21项不予处罚阶次“二年内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不足2千元,且及时改正的”的裁量标准,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0元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免予罚款。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经营的名称为“黄金蛋多多”鸡饲料(包装规格为每袋1000克)3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07 | 处罚有效期 | 2026-07-06 |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78281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78281 |
备注 |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