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松森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仇松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密农罚〔2024〕300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电鱼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安达木河距下湾村南侧30多米河套内,使用电鱼器、抄网等工具以禁用的电鱼方式,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马口鱼370尾重4.890千克、泥鳅47尾重0.275千克、岁鱼74尾重0.515千克。经认定,渔获物价值人民币91元。2024年11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仇松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并愿意承担受损渔业资源修复责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松森不起诉。使用的电鱼设备等工具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捕捞的渔获物已依法处理。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京政农发〔2019〕63号)之规定、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部分)第1项5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肆仟圆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 |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2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 2025-12-22 | ||
处罚机关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78281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78281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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