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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松森禁渔区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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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4-12-3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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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仇松森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处罚决定文书号 京密农罚〔2024〕3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电鱼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8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镇安达木河距下湾村南侧30多米河套内,使用电鱼器、抄网等工具以禁用的电鱼方式,在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马口鱼370尾重4.890千克、泥鳅47尾重0.275千克、岁鱼74尾重0.515千克。经认定,渔获物价值人民币91元。2024年11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仇松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并愿意承担受损渔业资源修复责任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松森不起诉。使用的电鱼设备等工具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捕捞的渔获物已依法处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调整禁渔区、禁渔期的通告》(京政农发〔2019〕63号)之规定、北京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部分)第1项5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肆仟圆整)
罚款金额(万元) 0.4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5-12-22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78281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7828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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