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专题报道 > 信用密云 > 双公示 > 行政处罚 > 国动办
关于对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
  •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26-07-29 15:30
  • 【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103010316M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健桐
处罚决定文书号 密防(罚决)〔2026〕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罚款
违法事实 依据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JN2025RF0242-B),显示位于北京市密云水源路南侧MY00-0104-6016等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人防层D-E/12轴处防护设备型号为GWSFM5022(6),样品编号为G03的钢结构门产品微破损检测结果为:钢骨架焊接存在部分工字钢与工字钢焊缝、工字钢与槽钢焊缝未满焊;外面板与钢骨架焊接存在部分区域断续角焊缝焊长50MM,间距170MM。检测结论为:横纵向工字钢框架焊接质量不符合要求;部分区域外面板与工字钢焊接质量不符合图纸要求,产品质量微破损检测判定为不合格。 经现场核查,型号为GWSFM5022(6)的防护设备(样品编号G03)确实安装在北京市密云区水源路南侧MY00-0104-6016等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项目(6024 地块1#住宅楼等16项)人防层D~E/12轴处,该樘防护设备的生产单位确为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检测报告内容一致。另依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人防门安装调试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同时为该防护设备(样品编号G03)的安装施工单位。
处罚依据 1.《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零二条;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前款所称工程合同价款是指违法行为直接涉及或者可能影响的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建设工程合同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等重大质量问题的,二年以内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 2.北京市人民防空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四个基础裁量阶,分别是:“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2838.70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飞,罚款人民币1641.94元。 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凯,罚款人民币1641.94元。
罚款金额(万元) 3.28387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21 处罚有效期 2026-07-22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7-07-21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097Y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