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建军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密城管(水)罚字〔2025〕060009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2025年5月16日14时30分,你从位于密云区西田各庄镇疃里村西西恒河桥西100米路北院内坐标为东经116°43′11″,北纬40°23′9″的自备井取水,已安装取水设施,可以正常取水。现场测量取水管径87.73毫米,未办理取水许可证,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7月1日前办理取水许。2025年7月3日,经复查发现,你正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水务法〔2021〕13号)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水务法〔2023〕12号)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DN50<取水管管径≤DN100的情节,符合6万<罚款额≤8万的罚款额度,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经案审会集体讨论,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决定对你给予罚款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6.1 |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8-11 | 处罚有效期 | 2026-02-11 |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 2026-02-11 | ||
处罚机关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8716B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8716B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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