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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 2025-05-2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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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市潮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746125934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孙玉龙
处罚决定文书号 京密城管(水)不罚字〔2025〕060003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25日10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水情况提取水样检测。你单位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025年3月5日,检测报告显示:位于小区大门西侧污水总排口(坐标N:40º27'51" E:116º50'30")排水氨氮检测值为67.4mg/L,不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密排〔2024〕字第014号)的规定,存在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18前整改完毕,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的上述污水总排口排水提取水样复查检测。2025年5月9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该污水总排口排水氨氮检测值为43.4mg/L,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密排〔2024〕字第014号)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处罚依据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其他
处罚内容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20 处罚有效期 2025-08-20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5-08-20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716B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716B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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