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予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华予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095579448L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管程成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密城管(水)罚字〔2025〕060004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2025年2月19日11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梁晨,对北京华予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污水总排口(坐标N:40º21'18"E:116º48'17")排水提取水样检测。你单位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025年2月27日,检测报告显示:污水总排口(坐标N:40º21'18"E:116º48'17")排水氨氮检测值为65mg/L,不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密排〔2024〕字第011号)的规定,存在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11整改完毕,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025年4月2日,本行政机关对你单位的上述污水总排口排水提取水样复查检测。2025年4月15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该污水总排口排水氨氮检测值为75.4mg/L,总磷检测值为9.72mg/L,不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密排〔2024〕字第011号)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 ||
处罚依据 |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水务法〔2021〕13号)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水务法〔2023〕12号)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不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密排〔2024〕字第011号)许可内容要求排放污水,依据日用水量≤10吨类别,超标项为2项,符合0.1万元<罚款额≤0.2万元的罚款额度。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5-14 | 处罚有效期 | 2025-08-14 |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 2025-08-14 | ||
处罚机关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8716B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8716B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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