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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 2025-05-08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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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682877271F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王建永
处罚决定文书号 京密城管(水)不罚字〔2025〕060002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27日9时55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江苏新能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管理的蓝河湾小区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水情况提取水样检测。当事人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025年3月6日,检测报告显示:蓝河湾小区污水总排口(坐标N:40°21′26″E:116°50′3″)排水氨氮检测值为83.3mg/L,总磷检测值为8.7mg/L,不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密排〔2023〕字第144号)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18整改完毕,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025年4月18日,本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上述污水总排口排水提取水样复查检测。2025年4月24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证明,该污水总排口排水氨氮检测值为20.8mg/L,总磷检测值为2.74mg/L,均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密排〔2023〕字第144号)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处罚依据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其他
处罚内容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5-07 处罚有效期 2025-08-07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5-08-07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716B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716B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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