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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荣盛祥和食品有限公司
  • 来源: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布时间: 2025-04-3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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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荣盛祥和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0627992687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毛长文
处罚决定文书号 京密城管(水)不罚字〔2025〕060001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25日9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马佳星,对北京荣盛祥和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总排口(坐标N:40°21′18″ E:116°48′17″)排水提取水样检测。当事人已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2025年3月5日,检测报告显示:该污水总排口排水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为836mg/L,动植物油类检测值为214mg/L,不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密排〔2024〕字第046号)的规定,存在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11整改完毕,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2025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公司(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海,对当事人的污水总排口(坐标N:40°21′18″ E:116°48′17″)排水提取水样复查检测。2025年4月22日,检测报告显示:该污水总排口排水化学需氧量检测值为22mg/L,动植物油类检测值为0.14mg/L,均符合《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密排〔2024〕字第046号)的规定。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处罚依据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其他
处罚内容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4月30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4-30 处罚有效期 2025-07-30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2025-07-30
处罚机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716B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110228000108716B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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