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前栗园水泥制品厂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前栗园水泥制品厂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相对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2281029768561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吕金良 | ||
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京密城管(水)罚字〔2025〕060001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2025年2月13日10时30分,当事人在密云区穆家峪镇前栗园村新城供水厂东侧的水泥制品厂院内有自备井一眼坐标为东经116º53'12",北纬40º23'18",装有取水设施,可以正常使用,取水管外径为59.73毫米,装有计量水表,但无法读数。取水许可证已过期,未办理新的取水许可证。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3月7日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手续。2025年3月11日经复查,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提交取水许可证办理申请,正在办理。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京水务法〔2021〕13号)和《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水务法〔2023〕12号)的相关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实际情况,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决定对你单位给予罚款肆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4.1 | 没收违法所得_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3-19 | 处罚有效期 | 2025-06-19 |
处罚公示截至日期 | 2025-06-19 | ||
处罚机关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8716B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10228000108716B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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