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年龄内(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
1. 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2. 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3. 满16周岁,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4. 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5. 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6. 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7. 以上1至6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8. 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9. 在常住地居住的本市非城市化建设地区农村劳动力;
10.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