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

4.经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

5.连续失业1年以上;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二、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判断标准:

1.本市户籍;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具有劳动能力;

4.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意愿、办理求职登记;

5.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测评、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至少1个月,并难以就业;

6.未担任经营主体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7.本人积极求职,除第一条1、2、4、5项规定的人员外,申请日前至少连续6个月未就业;

8.政务数据比对未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其他情形。

1.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京通小程序(最方便)

3.线下办理

  材料齐全,8个工作日内能办完。

请携带身份证原件或社保卡原件,网上办可就近选择政务服务中心指导办理,现场办建议电话咨询后选择办理地点。

地图详情中显示办公电话和具体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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