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城乡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
4.经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
5.连续失业1年以上;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后,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二、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判断标准:
1.本市户籍;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具有劳动能力;
4.已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意愿、办理求职登记;
5.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测评、岗位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至少1个月,并难以就业;
6.未担任经营主体法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7.本人积极求职,除第一条1、2、4、5项规定的人员外,申请日前至少连续6个月未就业;
8.政务数据比对未发现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要求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