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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王浩禹责令改正通知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3-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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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

密环监限改〔2024〕32号

当事人名称:王浩禹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瑶亭村北沟你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在后院搭建的简易棚架下,存放有23个铁质油桶。其中有未使用的黄油2桶、机械油3桶、润滑油5桶半、液压油1桶和废机油2桶半、空油桶8个。2桶半废机油约300公斤,为危险废物,未贮存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贮存场所。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和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规依法对你进行处理。

如你不服本通知,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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