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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王浩禹责令改正通知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3-2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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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

密环监限改〔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王浩禹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瑶亭村北沟你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大院内东厢房的一间为厨房,有2个炸炒灶眼,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经烟囱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规依法对你进行处理。

如你不服本通知,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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