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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李春来责令改正通知书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3-2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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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通知书

密环监限改〔2024〕50号

当事人名称:李春来

2024年3月12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产品识别代码为:LSL0936NEMBC04085)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同步对该装载机尾气排放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光吸收系数为2.29m-1(标准值0.80m-1),污染物排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限值。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尾气达标排放。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不改正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规依法对你进行处理。

如你不服本通知,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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