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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密环罚字〔2024〕10号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4-1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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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王浩禹

2024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瑶亭村北沟你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大院内东厢房的一间为厨房,有2个炸炒灶眼,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产生的油烟经烟囱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4〕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规定,属于内部员工食堂,小型(1≤基准灶头数﹤3),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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