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密环罚字〔2024〕8号
当事人名称:李春来
2024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产品识别代码为:LSL0936NEMBC04085)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经纬汇达(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同步对该装载机尾气排放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光吸收系数为2.29m-1(标准值0.80m-1),污染物排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限值。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2024〕16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以上事实,有送达回证为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下空白)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打开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