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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密环罚字〔2024〕6号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3-07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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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名  称:润京绿能(北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张志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8MAD00CEP7X

 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6、8、9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在北京市密云区太师屯镇可再生能源供热项目的6、8、9站各设置燃气热水锅炉一台,均已建设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正常运行。其中,6站锅炉为6蒸吨燃气热水锅炉,8站锅炉为2蒸吨燃气热水锅炉,9站锅炉为2蒸吨燃气热水锅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 年本)规定,新建天然气锅炉总容量为1吨/小时以上的为报告表项目,建设运行前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经现场检查核实,该三台燃气锅炉均未按要求办理环境影响批复。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于2024年1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所陈述理由不影响违法事实认定,以上事实,有润京绿能(北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字〔2024〕2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京环发〔2023〕15号的通知第一部分表(一)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你公司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

联系人:丁全宝 赵 超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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