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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密环罚字〔2024〕7号
  •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4-03-05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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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名 称:北京安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李运东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1102281029795718

2023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滨河路14号的北京安盛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从事机动车维修,正常生产,检查发现你单位在厂区北侧办公楼2层设有员工食堂一间,有灶头2个,现场发现你单位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导致油烟直排。有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作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密环罚告字〔2024〕4号)和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京环发[2023]15号中,第三部分表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行政处罚缴款书到你存款账户银行以转账的方式缴纳罚款,未在银行开立账户,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京政发〔2022〕19号)的规定,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5日

联系人:李长宏 柳 杨        电   话:010-69060327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65号    邮政编码: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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