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到2004年,60%的农民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到2008年,80%以上的农民实行大病医疗统筹,建立起基本覆盖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原则。 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加强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坚持农民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 2、以农民大病医疗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就医,重视人人受益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首先保证对农民大额医疗费用的补助。在实行农民大病医疗统筹的基础上,兼顾门诊就医,重视人人受益。 3、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原则。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村集体和乡村企业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金扶持。在市足额补助基础上,县、乡镇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分级、分段、分项支付的原则。 在医药费支付上,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医药费用数额和支出项目按规定支付。 5、统一政策、县办县管的原则。 全县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贴比例、统一保障政策。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农民的医药费负担,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在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上,为农民提供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障。
二、参加人员范围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中学毕业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尚未参加工作的居民,父母为农业户口而本人为城镇户口的新生儿童均可参加。
三、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办公室、农委、体改办、卫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及宣传等部门和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审议承办机构提交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监督审查资金管理与医疗服务管理。 成立密云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经办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筹集、报销支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定期向密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情况,并采取适宜的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各乡镇要成立由镇长任组长,主管卫生的副镇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成立合作医疗管理所,负责制定本乡镇的实施方案、资金筹集、报销支付和日常管理。 各村委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村会计、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代表等组成。负责协助乡镇合作医疗管理所做好本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缴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资金筹集 (一)市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为20元; (二)县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5元; (三)乡镇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为10元; (四)农民每人每年出资额分为二档:一档每人每年缴纳30元、二档每人每年缴纳15元; (五)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个人出资有困难的,由县、乡镇民政部门及县残联给与补贴。 (六)其他方式 村委会、村办企业以及其他经济实体,为其村民和农民职工支付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照市文件规定可在税前列支。 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各方出资额度应逐步增加,并适当提高个人报销比例。
五、资金的支付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各档次缴费者的报销,实行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分段计算、累加报销和最高报销限额的办法。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只用于报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人员的住院费用、门诊医疗中的特殊病治疗费用、未享受报销的参保人员体检费用以及实行门诊医药费减免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补贴。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病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和项目,参照北京市公费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住院者在依照报销起付标准和各费用段的报销比例计算报销数额时,因同一种疾病住院一次以上,可在结算年度内累计计算报销,因不同疾病住院者,按次计算报销。门诊特殊病治疗者按照结算年度累计计算,依照报销起付标准和各费用段的报销比例计算报销数额,最高报销限额按结算年度计算。 (四)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就医时提供“四免五减”的优惠政策,即免收挂号费、诊察费、注射费、静脉穿刺费;B超、心电图、胸腹透视、血尿便常规化验减半收费;药费按每人每年出资额标准,一档减收12%、二档减收8%。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年度内未报销医药费用的,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安排进行常规体检。每年常规体检一次,体检的基本项目包括:心肺听诊、肝脾触诊,测量身高、体重、血压,x光胸透,40岁以上者增加血糖、血脂检查和心电图,25岁以上女性增加乳腺触诊,已婚女性增加宫颈检查,学龄儿童增加视力检测,6岁以下儿童及孕产妇已纳入妇儿保健系统管理范围内的,不再进行重复检查。 由各乡镇卫生院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并负责健康档案的管理工作。 一个结算年度结束后,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根据各医院的医疗减免情况和合作医疗体检人数给予补贴。
六、资金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进行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统筹资金进行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二)县卫生、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办法。全部资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并设立专门帐户,确保资金安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当年出现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七、医疗服务管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必须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方可报销其费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要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单次医疗费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的监控。
八、组织实施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并列入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实行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和检查。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保险意识和互助意识,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原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