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市政供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单位)经营场所及设施进行卫生学评价,为了使经营单位能够了解并及时办理卫生学评价,现将我中心此项工作程序公布如下:
1.经营者确定经营项目后,在选址和设计之前,应及时到密云县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服务窗口(电话69069621)进行咨询,了解相关的卫生要求。 2.设计完成后,将设计图纸、经营场所方位图及周边主要建筑物说明、相关产品工艺流程及配方、企业卫生标准送交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共卫生科(电话69062174),对其各功能区及相关卫生设施进行卫生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对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 3.经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4.竣工后到密云县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卫生局服务窗口办理卫生学评价委托协议书,同时将下列资料复印件备齐:(1)法人代表(负责人)身份证;(2)房屋使用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证明;(4)经营场所平面图;(5)相关卫生管理消毒制度;(6)与生产相关设施卫生许可批件及检测报告。(7)工商部门核准的单位名称。 5.密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委托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到经营单位对经营场所及相关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勘察并记录。然后根据勘察情况对经营单位进行卫生学评价,并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