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4]2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2004]2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对本县实施的国家和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对实施这些行政许可事项的主体予以确认。经清理,我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284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81个。现将《密云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县81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中,包括县政府、县政府工作部门22个、垂直管理部门5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人防办)1个、市属部门(密云县国税局和密云县烟草专卖局)2个、乡镇政府18个、县公安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所)20个、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密云县公安局交通大队)1个、县公安消防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密云消防大队)1个、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密云县畜牧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1个、县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密云县植物保护监督管理站)1个、县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密云县林木病虫防治检疫站)1个、密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1个,此外,还包括县编办、档案局、地震办、民委、气象局和县保密局。
二、本目录公布了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和法律依据。所列事项的具体实施条件、标准、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经依法确定后,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本目录公布后,国家和北京市新设定、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实施机关应及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以便纳入目录,统一编码,实行动态管理。
四、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反映,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