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田生宝 男 1974年9月30日出生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安纯沟门满族乡小白旗村205号
案件来源:日常检查
案 由: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
2023年3月1日,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的行为,遂于2023年3月1日立案调查,现案件已经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3月1日16时31分,本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北甸子村原暖气片场院内堆放一处尾矿砂,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经现场测量,该处尾矿砂长50.00米,宽18.00米,占地面积900.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的行为,影响了环境保护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2023年5月24日,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依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三条和《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将对本行政处罚信息进行公示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示期为十二个月。
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如确有经济困难,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行政机关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蔡英欣 徐少华 电话:010-81053084
北京市密云区古北口镇人民政府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