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转发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解读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8-01 14:32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加快推动信用法律法规建设、依法依规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需要我们树立全新的法治思维,既要落实形式法治的要求完善信用立法,也要按照实质法治的要求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从而不断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水平,这是社会信用建设再次整装出发,步入更高发展目标的必由之路。

一是要构建更加完备的信用法治体系。目前,社会信用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基本法的立法进程,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顶层法律设计,是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的重要任务。当前,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尽快形成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构建统一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进一步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重要制度,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立法和制度体系,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法治指引和遵循。地方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较高层级的立法,形成符合法治要求的信用立法和制度体系。对于已经被证明为有效但尚未纳入立法的一些实践经验,应在事权范围内尽快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二是要对已有的规则和政策进行评估和清理。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制定了大量的规则和政策,政出多门、规则零散、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比较突出。按照法治统一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尽快梳理现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则和政策,对于与《指导意见》不相符的内容,尽快进行修改调整,从而保持新旧规则和政策之间的内在和谐统一。

三是要将法治思维贯穿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过程。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在社会信用建设实践中,公权力主体在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开展失信惩戒、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重要方面要遵守法治要求,真正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要高度重视对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更正权等权益的保护和救济,强化社会共治和社会监督。

请区各职能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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