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等文件规定,对密云区体育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说明如下:
一、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违反(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或者专职水上救生员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本规定,按照安全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未经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全民健身计划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