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密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2 年 4 月 1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密云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和使用,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北京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三条 区发改委负责确定项目征收取费标准,核定缴费金额,编制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计划;区财政局是我区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和监督,编制我区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区税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代收及催缴工作;区规自分局负责确定项目征收建筑面积,并对项目最终建筑面积进行复核。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四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标准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标准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标准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六条 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国家、市级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其规定执行,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后,履行相应减、免、缓程序。
第三章 征收程序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多规合一”协同会商意见核定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征收,不需办理“多规合一”协同会商意见的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征收。原则上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不作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置条件)。
第八条 告知
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规自分局在印发或转发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低风险批文时,同步出具《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提示单》。
第九条 缴费
(一)区规自分局向建设单位出具“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抄送区发改委。
(二)区发改委根据“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项目缴费标准及金额,将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核定情况函告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区税务局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缴费金额与区发改委核定金额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缴费工作。区财政局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入库信息函告区发改委、区税务局。
第十条 催缴
(一)建设单位提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同步出具《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提示单》,同时区住建委将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信息函告区税务局。
(二)区税务局依据建设项目申请竣工验收信息核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交情况,对未缴纳的建设单位出具《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催缴通知》,限期缴纳。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催缴通知后30日内完成缴费,逾期未缴纳的,区税务局将逾期未缴纳信息函告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将失信情况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复核
(一)区规自分局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全部不动产权证后,对项目不动产权证总面积进行核算,将建设项目不动产权信息函告区发改委。
(二)区发改委根据区规自分局出具的不动产权信息核算面积,对项目缴费标准、金额进行复核,依据区财政局出具的入库信息函,核算需补缴(退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金额,并将费用复核信息函告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三)区税务局根据费用复核信息,向建设单位出具《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补缴/退还通知》,办理补缴或退还手续。
第十二条 退补
(一)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密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补缴通知”后前往区税务局服务窗口,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补缴手续。区税务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补缴的催缴工作,区财政局将补缴入库信息函告区发改委、区税务局。
(二)需退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区财政局依据国库管理有关政策及相关规定办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退还工作。
(三)符合下列情况可办理补缴或退还手续:
1.项目整体不动产权证总建筑面积与缴费时“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不需办理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会商意见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建筑面积不一致的项目,应办理补缴或退还手续。
2.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文件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区财政局按季度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收缴情况向区政府专题汇报。
第十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安排使用意见,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6〕4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