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及性质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经密云镇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社区矫正委员会。
第二条 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社区矫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性质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对全镇社区矫正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三条 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会主任由党委副书记、镇长担任,副主任由党委委员武装部长、一名主管民政副镇长、一名主管党政办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司法所,司法所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委员会职责及任务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贯彻落实市区镇三级党委政府、上级社区矫正委员会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本镇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指导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经费保障、场所装备配备及其他重大问题;督促协调成员单位依法履职、密切协作、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典型经验推广和问题通报机制等。
三、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委员会由镇司法所、公安分局西滨河派出所、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社保)负责人、镇卫生院、教委、团委、妇联、工会、市场监管、经济发展办、城乡建设办等部门、单位组成。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司法所可依相关程序向镇政府提请增加成员单位。
第七条 司法所工作职责:主管全镇社区矫正工作;对本镇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提出意见;拟定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成员单位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力量参与;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推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公安分局西滨河派出所工作职责:对看守所留所罪犯拟暂予监外执行的,开展调查评估,核实并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对社区矫正对象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到场处置经社区矫正机构制止无效,正在实施违法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社区矫正对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处置突发事件;协助查找失去联系的社区矫正对象;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逮捕决定;对被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进行追捕;对裁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看守所或监狱执行;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及时通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依法进行信息共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平安建设办公室工作职责:协调社区矫正重大疑难案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平安密云镇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推动社区矫正信息化平台建设;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便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工作职责:将社区矫正对象的促进就业纳入到就业发展规划,为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扶持、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方面不受歧视;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 镇卫生院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各村卫生室做好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病情恢复工作;开展对伤残、重症、精神障碍以及具有传染性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依照相关政策予以医疗救助;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治和辅导提供资源;对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落实医疗保障政策;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镇教委工作职责:指导本镇学校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就学不受歧视;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适龄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对于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予以帮助和支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救助;督促学校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在校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团委工作职责:指导本镇各共青团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维护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妇联工作职责:指导本镇各妇联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动员组织妇女干部、女性社会志愿者等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工作;依法维护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镇工会工作职责:指导本镇工会组织和工会会员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职工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六条 镇市场监管所工作职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经济实体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受理登记;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镇城乡建设办工作职责: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住房保障;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八条 镇经济发展办工作职责:做好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镇残联工作职责:保障残疾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劳动就业、康复、扶贫、培训、文化、体育活动方面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身患残疾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
第二十条 镇办公室工作职责:统筹协调相关科室及村居,负责社区矫正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研究决定全镇社区矫正工作重要事项。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办公室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研究决定社区矫正工作一般事项。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一次向委员会书面报告依法履职情况、委员会决策部署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以及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大课题、重要事项调查研究,为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办公室或者成员单位提议,报主任(或者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同意,对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职情况或者其他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开展督导检查。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确定的重要事项由委员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以委员会名义发文,作为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依据。一般事项由办公室主任签发,以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文,作为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成员单位的联络沟通,及时掌握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动态等。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镇社区矫正委员会确定。
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