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举办之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密云区水务局水务执法检查工作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给建设和守护密云水库乡亲们的重要回信精神,围绕推进首都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安全、洁净、生态、优美、为民”五大发展目标,聚焦社会关注的水务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创新水务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规范涉水事项监管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为水务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大力开展随机抽查监管
(一)随机抽查事项
按照现实可行、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工作思路,将下列领域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对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监管;
2.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3.对取用水单位和取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管;
4.对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5.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6.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管
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密云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但是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项,以保证水安全为主线,持续开展:河湖水环境、水工程运行、水资源、供水、节水、排水、水利建设勘测设计、水利建设招标投标、水利建设资质、水利建设质量、水利建设安全生产、水土保持、水文、移民等专项执法行动,采取非随机抽查方式进行检查,综合运用行政处罚、生态损害赔偿、媒体曝光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二)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根据密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水务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检查对象成本。随机抽查事项比例和频次、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详见附件。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通过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执法检查结果运用
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属于随机抽查责任主体执法职责范围内的,由随机抽查责任主体负责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程序;不属于随机抽查责任主体执法职责范围内的,移交相关执法责任主体进行立案查处。随机抽查情况及行政处罚结果通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推进执法检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健全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水行政审批、水务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在随机抽查工作中,随机抽查责任主体根据检查对象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二、积极开展全过程监管
对不适合随机抽查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河湖保护管理”“防汛抗旱”等领域则开展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执法检查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对执法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密云区水务局成立以主管执法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局属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局属法制科统筹协调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并与局属相关科室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合理调配执法检查力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不断提高检查水平,确保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局属相关科室要进一步强化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对接,细化抽查方式方法,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做好宣传培训。执法检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局属相关科室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四)强化工作考核。局属法制科要强化行政执法检查考核工作,并将相关科室落实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目标,作为年度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
3.不适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附件1: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对象 | 抽查对象 基数 | 抽查 比例(年) | 抽查 周期 | 抽查方式 | 抽查主体 |
1 | 对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监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 全区排水户 | 当期排水户数量 | ≥2% | 每月 | 按区域随机 | 区水务局 |
2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 城镇污水市管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 当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 ≥60% | 每月 | 按主体随机 | 区水务局 |
3 | 对取用水单位和取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等 | 市管取用水单位和取用水户 | 当期取用水单位和取用水户 | ≥8% | 每月 | 按主体随机 | 区水务局 |
4 | 对水影响评价 (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 | 区管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 当期水土保持在建建设项目 | ≥10% | 每月 | 按区域和主体随机 | 区水务局 |
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 | 注册地为密云区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 | 注册地为密云区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乙级资质单位 | ≥30% | 每年集中1次 | 按主体随机 | 区水务局 |
6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 区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当期招投标备案的区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40% | 每年集中1次 | 按区域和主体随机 | 区水务局 |
注:1.“抽查周期”应根据不同事项以每月、每周、每天为单位,不得以每季度、每年为单位;2.“抽查比例”设定应以全年累计抽查数量计算;3.“抽查方式”可结合抽查事项特点,选择以市场主体、区域、项目、点位等为单元进行随机抽查;4.“抽查主体”应对照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登记的执法主体填写规范简称。
附件2: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
抽查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 | |||
事项名称 | 对排水户排水情况进行监管(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水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
抽查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 | |||
检查事项类别及具体内容 | ||||
分类 | 具体内容 | 分类 | 具体内容 | |
水源及接入市政管网情况 | 水源情况 | 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 | 是否建设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 | |
排水许可证号 | 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 |||
排水许可有效期 | 自建污水预处理设施运行费用总额、标准及其来源(单据,预算) | |||
排水类别 | ||||
排水口位置、数量 | 项目用水和收费情况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编制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方案批准文件 | ||
接入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点处检查井情况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进行施工降水 | |||
水质监测情况 |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水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 |||
排放污染物项目和浓度 | 装表计量情况 | |||
有餐饮服务的排水户是否安装隔油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 用水指标或者临时用水指标 | |||
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
排水情况 | 是否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 排水 情况 | 是否安装水质、水量监测设施 | |
是否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并联网共享 |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
抽查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 | |||
事项名称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管(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水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
抽查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等 | |||
检查事项类别及具体内容 | ||||
分类 | 具体内容 | 分类 | 具体内容 | |
运行管 理 | 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履行巡查、养护和维护职责情况 | 需提供文件 | 单位用水指标、取水许可、排水许可等批准文件 | |
单位水资源费、超计划累进加价缴费等收据 | ||||
运营单位检测进出水水质、水量情况 | 运行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安全培训、污水处理联络员、污泥处理处置联络员等各项管理制度 | |||
运营单位产生的污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跟踪、记录情况 | 预处理及初级处理记录、二级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构筑物运行原始记录;消毒、除臭、加药、化验(污水、污泥脱水原始记录、污泥产生量原始记录、污泥转运联单统计台账;运行巡视记录;设备管理台账 | |||
运营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达标情况 | 本厂工艺设计相关文件 | |||
报告制 度 | 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严重影响,运营单位事先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 新改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复文件 | |
运营单位污水处理水质、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报送情况 | 建设项目施工用水临时用水指标的批复文件 | |||
运营单位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报送情况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资源费(含施工降水)缴费收据 | |||
确需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情况 | ||||
应急管理 | 运营单位落实按防汛要求对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情况 | |||
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运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及组织抢修情况 |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
抽查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 | |||
事项名称 | 对取用水单位和取用水户节约用水情况进行监管(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水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
抽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北京市自建设施供水管理办法》等 | |||
抽查类别及具体内容 | ||||
分类 | 具体内容 | 分类 | 具体内容 | |
对取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抽查 | 取水、用水、节水、再生水、供水设施 | 提供 材料 | 取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 | |
取水、用水、退水计量 | 用水指标(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出示水影响评价审查、节水设施方案审批、临时用水指标批准文件) | |||
用水缴费 | 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缴纳单据(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增加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单据) | |||
取水许可、用水指标、临时用水指标 | 购买再生水单据 | |||
按规定供水或停止供水 | 其他材料 | |||
再生水使用 | 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水法规情况做的有关说明 | 用水情况说明 | ||
冷却水、尾水直接排放 | 供水情况说明 | |||
产水率 | 再生水情况说明 | |||
尾水回收设施 |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情况说明 | |||
景观环境用水 | 其他情况说明 | |||
擅自改变农用井用途 | ||||
洗车服务循环水设施建设使用 | ||||
包费制用水 | ||||
擅自取水 | ||||
开凿机井 | ||||
行政许可的监管 | ||||
其他情况 | ||||
进入场所调查 | 进入用水单位内进行检查 | |||
进入相关设备、设施等地点进行调查 |
注:各部门可根据随机抽查事项的不同特点,自行确定检查事项的“分类”和“具体内容”。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
抽查主体 |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 |
事项名称 | 对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1.检查建设单位有关文件、证件、资料;2.要求建设单位就执行水法律法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建设单位项目现场进行调查) |
抽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 |
检查事项类别及具体内容 | |
分类 | 具体内容 |
水土保持监测 | 水土保持监测委托开展及报告上报情况 |
水土保持监理 | 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
水土保持措施 | 采取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
采取的水土保持植物措施 | |
采取的水土保持临时措施 | |
变化变更 | 项目的地点、规模变化情况 |
重大变化是否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情况 | |
重大变更是否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是否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 | |
水土保持设施是否满足验收要求 | |
需提供的材料 |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的批复文件 |
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排水许可的批复文件 |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水资源费(含施工降水)缴费收据 |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
抽 查 主 体 |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 | ||||||
事项名称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管 | ||||||
抽 查 依 据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 | ||||||
检测单位名称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存在主要问题 | 备注 | ||||
1 | 是否在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活动、检测人员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 ||||||
2 | 检测环境 | ||||||
3 | 是否按照规定落实岗位责任 | ||||||
4 | 检测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及时检定 | ||||||
5 | 检测标准、依据是否现行有效 | ||||||
6 | 相关检测资料 | ||||||
7 | 检测报告 | ||||||
8 | 其他 | ||||||
评价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 |||||||
被检查人(签名) | 检查日期 |
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内容表
抽 查 主 体 | 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 | ||||||
事项名称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进行监管 | ||||||
抽 查 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 | ||||||
检测单位名称 | |||||||
抽查类别及具体内容 | |||||||
分类 | 具体内容 | 分类 | 具体内容 | ||||
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情况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 | 投 标 人 行 为 | 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况 | ||||
是否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的情况 | 是否存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 | ||||||
是否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 | 是否存在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况 | ||||||
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是否存在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 | ||||||
是否存在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 招 标 人 行 为 | 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 |||||
招 标 人 行 为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行 | |||||
招标人是否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行为 | 招标人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
是否存在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况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
评价意见: 检查人员(签名): | |||||||
被检查人(签名) | 检查日期 |
附件3:不适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法规依据 | 监管对象基数 | 不适合随机抽查的理由 |
1 | 对水务安全生产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 | 当期水务工程建设项目 | 水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实行全过程监管 |
2 | 对河湖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 |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区管河湖 | 河湖具有线长、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时,将管辖范围内涉及河湖保护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一次性全面检查执法效率最高,执法成本最低 |
3 | 对防洪工作进行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 | 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防洪工作 | 防洪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紧密相关,北京是水旱灾害多发地区,属于国家重点防洪城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