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S000/ZK-2021-000245
  2. [有效性] 有效
  3. [文体分类] 办法
  4. [主题分类] 其他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6. [发文字号] ----
  7. [标题] 密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统筹利用实施主体及组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8. [成文日期] 2021-08-27
  9. [发布日期] 2021-08-27 17:07:51
  10. [实施日期] 2021-08-27 17:07:41
  11. [废止日期] ----
密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统筹利用实施主体及组织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经管站 发布时间:2021-08-27 1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密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统筹利用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实现产业发展,集体资产增值,农民增收,依据《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密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统筹利用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组建及运行管理。

第三条 密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统筹利用采取区镇统筹的方式进行,由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组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镇级土地联营公司,作为统筹利用实施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本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主体代表,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经营权交由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 镇级土地联营公司及时向各股东公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收益分配等信息,实现”资本经营、股份合作、独立核算、风险共担、收益共享”。

第二章  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组建

第五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入股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由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协商确定,各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团体股东,依据股权参与经营管理,获得收益分配。镇级土地联营公司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次授权、全权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在与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编写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组建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名称、住所、性质、组织架构、职责、经营范围、组建程序、时间安排、组建工作人员及分工等内容。

第七条 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将组建方案报镇政府批准,取得书面批复后,开始组建工作。

第八条 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将组建方案送达给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组建方案后,进行公示,充分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建议,保障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

第十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就组建方案进行认真讨论,并对有关事项进行授权表决。会议表决、全权授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入股组建镇级土地联营公司,明确入股数量;

(二)授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体出任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团体股东代表,参与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组建和经营管理;

(三)全权授权组建镇级土地联营公司作为统筹利用实施主体,开展入股后涉及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统筹利用、合同签订、运营管理、收益分配等相关事项。

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签字同意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表决决议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并分别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一式三份,村集体经济组织、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各一份。

第十一条 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议情况,组建镇级土地联营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同时到区、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镇级土地联营公司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镇级土地联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采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治理机制。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须全体股东参加,严格执行一人一票民主决策制度。决议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代表通过后方可实施。监事会要切实负起监督的责任,对董事会、股东的履职情况和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财务情况等进行严格监督。

第十三条 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名候选人,候选人须经镇党委审核,股东会选举产生。待讨论通过后,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一名,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一名,董事长为联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原则上应由统筹利用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参加。

第十四条 镇级土地联营公司要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加强规范管理,强化民主决策机制,确保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第十五条 镇级土地联营公司要准确核算全年各项收益,实行专账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密云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益指标统筹利用实施意见(试行)》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年终分配办法,经团体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中共北京市密云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密云区委组织部、北京市密云区民政局、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加强村级组织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密农工字[2018]8号)文件规定进行公开。具体使用办法,由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保年终收益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必须报镇政府审核,经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 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镇级土地联营公司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的股权不得转让、退股,任何外部资本不得入股参与镇级土地联营公司。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经管站为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组建运行做好政策指导和服务,协调组织各镇严格履行民主程序,规范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加强审计监督,保障广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各镇党委、政府是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的监管主体,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确保镇级土地联营公司各项工作依法合规。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镇级土地联营公司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规范镇级土地联营公司经营行为,保障各村团体股东的利益。镇级土地联营公司应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接受各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与指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密云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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