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序号 | 职责名称 |
1 | 密云区体育局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
2 |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进行确认责任 |
3 | 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进行确认责任 |
4 | 对体育竞赛举办情况的检查责任 |
5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责任 |
6 | 进入体育训陈练场、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进行兴奋剂检查责任 |
7 | 对北京市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确认责任 |
8 | 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责任 |
1、密云区体育局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序号 | 运行 环节 | 责任事项: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进行确认 责任科室: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备注 |
1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4、所在单位或体育相关部门的推荐材料,相关证明 5、本人近期一寸照3张 | |
3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4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7个工作日 |
5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6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7 | 如申请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超出我局确认范围,我局负责收集整理好材料并递交上级单位相关科室。 | ||
8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9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10 | (四)事后 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序号 | 运行 环节 | 责任事项: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进行确认 责任科室: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备注 |
1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10〕18号,发布日期:2010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1.由体育竞赛部门主办的正式比赛; 2.比赛成绩达到要求; 3.在获得成绩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 |
3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4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20个工作日 |
5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6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7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8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9 | (四)事后 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
序号 | 运行 环节 | 责任事项:对体育竞赛举办情况的检查 责任科室:群体科 | 备注 |
1 | (一)制定 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
2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3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4 | (二)实施 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3个工作日 |
5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6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1、 举办竞赛申请书 2、 竞赛的方案(举办时间、地点、主办单位) 3、 活动场所使用权证明 4、 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出具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 5、 辅导人员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 |
7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8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10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11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12 | (三)事后 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
13 | 建立健全大众监督制度,通过多方渠道监督,履行监督责任。 | 电话投诉 | |
14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序号 | 运行 环节 | 责任事项: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 责任科室:群体科 | 备注 |
1 | (一)制定 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 |
2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3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4 | (二)实施 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1个工作日 |
5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
6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1、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 2.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3.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
7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8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10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11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12 | (三)事后 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
13 | 建立健全大众监督制度,通过多方渠道监督,履行监督责任。 | ||
14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 | ||
15 |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
序号 | 运行 环节 | 责任事项:进入体育训练场、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进行兴奋剂检查 责任科室:群体科 | 备注 |
1 | (一)制定 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确定兴奋剂检查程序和标准,管理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指导和监督委托兴奋剂检查的开展等各项工作。 |
2 | 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 | ||
3 | 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
4 | (二)实施 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 | 1个工作日 |
5 | 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 | 《反兴奋剂条例》 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 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反兴奋剂条例》 | |
6 | 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 | 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
7 | 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 | ||
8 | 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9 |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 | ||
10 | 实施行政检查中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吃、拿、卡、要。 | ||
11 | 不得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 | ||
12 | (三)事后 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
其它类行政职权运行通用责任清单 责任科室: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
序号 | 运行 环节 | 责任事项: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 责任科室:群体科 | 备注 |
1 | (一)受理 | 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 | |
2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1.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2.不少于三次在县、乡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 3.参加裁判员晋级考试,成绩合格者。 | |
3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
4 | (二)确认 |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 7个工作日 |
5 |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 ||
6 |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 ||
7 |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 ||
8 | 如申请裁判员等级超出我局确认范围,我局负责收集整理好材料并递交上级单位相关科室。 | ||
9 | (三)送达 |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 |
10 | (四)事后 监管 |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2、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进行确认责任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受理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将申请批准授予权限范围外等级称号人员的材料逐级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2 | 确认 | 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
3 | 颁发证书 |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
4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3、对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进行确认责任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受理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
2 | 审核 | 审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的,审核部门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审核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审批单位。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核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或运动员本人。 |
3 | 审批 | 审批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按以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一)公示:审批单位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二)批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批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审批单位将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 (四)存档:审批单位应当留存一份《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审批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
4 | 颁发证书 | 审批单位向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免费提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5 | 监督检查 | 一级运动员审批单位根据本办法及其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其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审批单位应当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6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
1.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2.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对体育竞赛举办情况的检查责任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2 | 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必要时,体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检查方案。依法查阅资料、查看现场、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取证。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举办体育竞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责令主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改正。确有必要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
3 | 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
4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的检查责任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同一行政机关的多个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当事人不同事项的行政检查,能够合并检查的应当合并检查。上下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 |
2 | 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应当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生活。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
3 | 事后监管 | 体育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建立执法档案,将各项检查记录和处罚决定存档。 |
4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进入体育训练场、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进行兴奋剂检查责任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制定方案 | 实施检查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正当理由、事项和内容的检查方案。 |
2 | 实施检查 | 依照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范围开展检查。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兴奋剂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受检样本进行检测。 |
3 | 事后监管 | 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分类、归档备查。 |
4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
1.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包庇、纵容非法使用、提供兴奋剂,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对北京市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的确认责任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受理 | 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
2 | 确认 | 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
3 | 颁发证书 | 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裁判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
4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8、对本地区、本部门审批的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责任
序号 | 运行环节 | 责任事项 |
1 | 受理 | 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依法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
2 | 审查 | 一级裁判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注册,并报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备案。二、三级裁判员由各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进行注册,并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
3 | 决定 | 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
4 | 其他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