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0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第10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水环境管理手段,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强化责任落实,依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57号)、《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各镇街(地区)、园区水域上下游间,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超标、明显变差或产生恶化趋势的一方需缴纳补偿金。
第三条 各镇街(地区)、园区跨界断面的设置,主要依据《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中附表3规定的考核断面和现场具体情况,由区生态环境局会同区水务局和各镇街(地区)、园区共同确定,报区政府备案。
跨界断面的设置原则:断面应设置在镇街(地区)、园区行政区域交界处;断面设置的位置应便于水质监测采样,且能够分清水的来源;无论河道、沟、渠,只要有水流到行政区域以外,能够按照国家水环境采样技术规范要求采集到水样,即可设定为跨界断面。
第四条 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考核补偿指标确定为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项。水质目标功能类别为Ⅱ、Ⅲ类的断面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所有功能类别为Ⅲ类以上的水体补偿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部分功能类别为Ⅱ、Ⅲ类但水质不稳定的水体,补偿指标参考加测的化学需氧量结果,以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确定的最高类别核算。监测频次为每月两次(上下半月各一次),以人工监测数据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
第五条 为确保考核的公平公正性,监测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由区生态环境局制定具体监测方案,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并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的收缴支付工作,并加强对补偿金的监管。同时负责每年拨付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费用。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北京市密云区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细则》,根据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补偿要求和监测结果,逐月核算补偿金,并制定《北京市密云区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按照“专款专用”原则,补偿金全部用于水源地保护和水环境治理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区生态环境局将各镇街(地区)、园区跨界断面水质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镇街(地区)、园区要将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工作考核至各村(社区),以便落实责任,将压力传导至基层。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应该高度重视,各尽其职。属地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将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查处水源保护区内各类违法行为,统筹区域发展和水源保护的关系。
第十二条本次修订的考核补偿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附件:1.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
细则
2.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使用
管理办法
附件1
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
补偿金核算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密云区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方法,依照《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4〕57号)和《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跨界断面水质考核补偿金核算指标确定为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三项。水质目标功能类别为Ⅱ、Ⅲ类的断面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所有功能类别为Ⅲ类以上的水体补偿指标为化学需氧量;部分功能类别为Ⅱ、Ⅲ类但水质不稳定的水体,补偿指标参考加测的化学需氧量结果,以高锰酸盐指数或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确定的最高类别核算。
第三条 依据《密云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密政办字〔2016〕11号),结合各镇街(地区)、园区的区域功能定位,对不同水质类别的河流断面实行差异化的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标准。
第四条 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由各项污染物基础补偿金和追加补偿金构成。凡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监测结果相对于该断面入境水质监测结果明显变差的,需缴纳基础补偿金;凡跨界断面出境水质监测结果相对于该断面入境水质监测结果有恶化趋势的,需按标准缴纳该项污染物的追加补偿金。污染物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核算方法见附表。
同一跨界断面有多项污染物需缴纳基础补偿金时,基础补偿金金额为各单项污染物基础补偿金之和;有多项污染物需缴纳追加补偿金时,追加补偿金金额为各项污染物追加补偿金之和。
第五条 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按以下标准核算:
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暂时按以下标准核算,遇水源保护管理要求发生变化时,考核补偿金核算标准可以视具体情况调整。
(一)自然水体河流: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段面监测结果30%(含30%),且监测结果未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各项污染物追加补偿金核算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二)非自然水体河流:每项污染物监测结果超过考核补偿水质目标类别限值,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各项污染物追加补偿金核算标准见附表3。
对产生追加补偿金的断面,该断面的考核补偿金只收取追加补偿金,不重复收取基础补偿金。
(三)根据《潮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规划(2019-2025年)》要求,潮河流域7个镇(不老屯镇、高岭镇、太师屯镇、大城子镇、北庄镇、新城子镇、古北口镇)14个跨界断面总氮监测结果超过各镇相应考核要求的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总氮补偿金核算标准见附表4。
第六条 同一镇街(地区)、园区当月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为所有考核断面补偿金之和。核算公式如下:镇街(地区)、园区各考核断面补偿金。
第七条 其他情况:
(一)当跨界断面全月断流时,当月不核算该断面补偿金;当非全月断流时,以当月有水日监测到的数据的算数平均值核算该断面补偿金。
当跨界断面位于镇街(地区)、园区界河时,由相关镇街(地区)、园区均摊补偿金。
(三)自然水体中,当跨界断面无入境断面,或上游入境断面存在断流、结冰等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情况时,该跨界断面的考核补偿金按照水质目标类别进行核算。当跨界断面监测结果超过水质目标类别的限值时,需缴纳基础补偿金;当跨界断面水质恶化1个水质类别时,需缴纳追加补偿金。
(四)当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出、入境断面数量不一致时,按多个出、入境断面污染物浓度算术平均值核算。
(五)由于违法排污导致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超标的,以当月监测的最大浓度值核算补偿金。
(六)如被考核河段有属地以外镇街(地区)、园区向河道内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经核实确认后,属地以外镇街(地区)、园区需与被考核河段所在属地共同承担被考核断面产生的补偿金;根据排查情况,随时发现排污情况随时将属地以外镇街(地区)、园区列入被考核名单范围。
第八条 本细则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表1:主要入境、入密云水库自然水体河流污染物补偿金核算细则
河流名称 | 流经街镇 (园区) | 监测断面名称 | 水质目标类别 | 监测 项目 | 基础补偿金 | 污染物追加补偿金 计算方法 | 备注 |
白河上段 | 石城镇 | 白河上段石城入境断面 | Ⅱ类 | 高锰酸盐指数 | 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断面监测结果30%(含30%),且监测结果未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 | 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断面监测结果50%(含50%),且监测结果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追加补偿金。 | 水质类别限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白河上段石城入库断面 | |||||||
潮河上段 | 古北口镇 高岭镇 太师屯镇 | 潮河上段古北口入境断面 |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交界 |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 太师屯交界 | |||||||
潮河上段入库断面 | 氨氮 | ||||||
白马关河 | 冯家峪镇 | 白马关河入库断面 | |||||
安达木河 | 新城子镇 太师屯镇 | 安达木河新城子入境断面 | |||||
安达木河新城子太师屯交界 | |||||||
安达木河入潮河处 | |||||||
清水河 | 大城子镇 北庄镇 太师屯镇 | 清水河大城子入境断面 | 总磷 | ||||
清水河大城子北庄交界 | |||||||
清水河北庄太师屯交界 | |||||||
清水河入库断面 |
附表2:其他自然水体河流污染物补偿金核算细则
河流名称 | 流经街镇 (园区) | 监测断面名称 | 水质目 标类别 | 监测 项目 | 基础补偿金 | 污染物追加补偿金 计算方法 | 备注 |
蛇鱼川河 | 石城镇 | 蛇鱼川河入库断面 | Ⅱ类 | 高锰酸盐指数 | 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段面监测结果30%(含30%),且监测结果未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 | 当下游断面一项污染物监测结果高于上游段面监测结果50%(含50%),且监测结果超过水质目标类别限值时,需缴纳单项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追加补偿金。 | 水质类别限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牤牛河 | 不老屯镇 | 牤牛河入库断面 | |||||
龙潭沟河 | 高岭镇 | 龙潭沟河入潮河处 | |||||
太师屯镇 | 龙潭沟河入库断面 | 氨氮 | |||||
小汤河 | 古北口镇、北京市密云区司马台雾灵山国际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小汤河密云入境断面 | |||||
古北水镇下游 | 总磷 | ||||||
小汤河入潮河处 | |||||||
白河下段 | 西田各庄镇 溪翁庄镇 | 白河下段出库断面 | Ⅲ类 |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 氧量 | |||
白河下段西田各庄、溪翁庄交界 | |||||||
白河下段西田各庄、溪翁庄、密云交界 | |||||||
潮河下段 | 穆家峪镇 巨各庄镇 | 潮河下段出库断面 | |||||
潮河下段穆家峪巨各庄交界 | |||||||
潮河下段穆家峪、巨各庄、河南寨交界 | 氨氮 | ||||||
红门川河 | 大城子镇 巨各庄镇 穆家峪镇 | 红门川河大城子入境断面 | |||||
红门川河大城子巨各庄交界 | |||||||
红门川河巨各庄穆家峪交界 | |||||||
红门川河入潮河处 | 总磷 | ||||||
洳河右支河(错河) | 东邵渠镇 | 洳河右支河东邵渠出境断面 | |||||
沙河 | 西田各庄镇 | 沙河西田各庄入境断面 | |||||
沙河西田各庄出境断面 |
附表3:潮白河、潮河下游、白河下游非自然水体补偿金核算细则
河流名称 | 流经街镇 (园区) | 监测断面名称 | 水质目 标类别 | 考核补 偿类别 | 监测项目 | 基础补偿金 | 污染物追加补偿金 计算方法 | 备注 |
白河 下段 | 密云镇 鼓楼街道 果园街道 | 白河下段密云、鼓楼、果园交界 | Ⅲ类 | Ⅲ类 |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 | 每项污染物监测结果超过考核补偿水质目标类别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 | 监测结果达到Ⅴ类时,每项污染物需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追加补偿金。 | 水质类别限值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
白河下段果园、鼓楼、开发区交界 | 氨氮 | |||||||
潮河 下段 | 河南寨镇 生态商务区 | 潮河下段河南寨、开发区、商务区交界 | 总磷 | |||||
潮白河 | 经济开发区 十里堡镇 | 潮白河水泥拦截坝 | Ⅲ类 | Ⅳ类 | 高锰酸盐指数 化学需氧量 | 每项污染物监测结果超过考核补偿水质目标类别时,需缴纳单项基础补偿金5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基础补偿金。 | 监测结果超过Ⅴ类时,每项污染物需追加补偿金10万元/月,并根据三项污染物监测结果,累积计算该断面追加补偿金。 | |
氨氮 | ||||||||
潮白河密云出境 断面 | ||||||||
总磷 |
附表4:潮河流域各镇总氮补偿金核算细则
河流 名称 | 流经街镇 (园区) | 监测断面名称 | 上游地区 | 下游地区 | 补偿金收缴要求 |
潮河上段 | 古北口镇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交界 (高岭镇魏家沟西北) | 古北口镇 | 西岸:高岭镇 东岸:古北口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3%(含3%)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潮河上段 | 古北口镇 高岭镇 | 潮河上段古北口、高岭、太师屯交界 (高岭镇大沟口村东南) | 西岸:高岭镇 东岸:古北口镇 | 西岸:高岭镇 东岸:太师屯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1%(含1%)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潮河上段 | 高岭镇 太师屯镇 | 潮河上段入库断面 (高岭屯桥东南) | 北岸:高岭镇 南岸:太师屯镇 | 密云水库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2%(含2%)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安达木河 | 新城子镇 | 安达木河新城子太师屯交界 (上河北村西南) | 新城子镇 | 太师屯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3%(含3%)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安达木河 | 太师屯镇 | 安达木河入潮河处 (桑园桥) | 太师屯镇 | 潮河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3%(含3%)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清水河 | 大城子镇 | 清水河大城子北庄交界 (北庄镇南圈村南侧) | 大城子镇 | 北庄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3%(含3%)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清水河 | 北庄镇 | 清水河北庄太师屯交界 (暖泉会村西北) | 北庄镇 | 太师屯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2%(含2%)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清水河 | 太师屯镇 | 清水河入库断面(上金山村南) | 太师屯镇 | 密云水库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1%(含1%)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汤河 | 北京市密云区司马台雾灵山国际休闲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 古北水镇下游 | 古北水镇旅游 景区 | 古北口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2%(含2%)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汤河 | 古北口镇 | 汤河入潮河处(汤河桥) | 古北口镇 | 潮河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4%(含4%)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红门川河 | 大城子镇 | 红门川河大城子巨各庄交界 (大城子镇北山下村幸福桥) | 大城子镇 | 巨各庄镇 | 下游出境断面总氮监测结果高于上游入境断面监测结果5%(含5%)时,需缴纳补偿金5万元/月。 |
牤牛河 | 不老屯镇 | 牤牛河入库断面 (不老屯镇学各庄村西南) | 不老屯镇 | 密云水库 | |
龙潭沟1 | 高岭镇 | 龙潭沟河入潮河处(高岭屯村西南) | 高岭镇 | 潮河 | |
龙潭沟2 | 太师屯镇 | 龙潭沟河入清水河处(上庄子村) | 太师屯镇 | 清水河 |
附件2
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
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0年修订版)》等文件精神,确保密云区水环境区域考核补偿工作顺利进行,补偿金得到有效应用,督促各镇街(地区)、园区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街(地区)、园区水域上下游间,出现跨界断面水质浓度超标、明显变差或产生恶化趋势的一方需缴纳跨界断面考核补偿金。该补偿金由被考核单位上缴至区财政,用于水环境保护和治理项目的使用。
第三条区政府从上一年度补偿金总额中提取30%资金,用于断面考核达标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平均分配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跨界断面所属的镇街(地区)、园区。
1.当自然水体跨界断面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且较上一年度没有恶化趋势的。
2.当非自然水体跨界断面污染物年均浓度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时。
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考核补偿情况,将符合条件的被考核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发放。
第四条 区政府从上一年度补偿金总额中提取20%资金用于嘉奖资金,对高度重视保水工作,严格落实河长制等各项工作,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并严格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地区)、园区给予嘉奖。
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水务局依据年度水污染防治和河长制考核结果,将符合条件的被考核单位名单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嘉奖资金由区财政局发放。
第五条 区政府从上一年度补偿金总额中提取50%资金,用于各镇街(地区)、园区在进行生态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等治污工程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投资总额的30%。
在全年考核补偿结果通报后,各镇街(地区)、园区将该年度进行的生态保护和治污工程项目及涉及资金情况报送区生态环境局,用于申请生态保护和治污工程补助资金。区生态环境局汇总资金需求后报请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局核发补助资金。如该年度申请的资金额度低于补助金总额,剩余补助资金计入第三条奖励资金中。
第六条 各镇街(地区)、园区获得的各项资金,按照《北京市密云区水环境跨界断面考核补偿办法(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使用补偿金的单位,应依法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补偿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