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区属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7〕30号)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是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授权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区属企业及其所属各级控股(或具有实际控制权)子企业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区属企业承担的重点投资项目;按照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投资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区国资委认为有必要关注的涉及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业是指经区国资委认定的区属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经区国资委认定的企业培育业务视同主业管理。
第六条 区国资委按照本区国有经济布局和发展规划,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区国资委指导区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依据其战略规划与年度经营计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指导区属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协同合作。
第八条 区国资委负责监督检查区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区属企业投资应体现出资人投资意图和方向,符合密云生态涵养区功能定位,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做强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区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十一条 区属企业应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控制金融类投资,严禁从事投机性、高风险金融类产品投资。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区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并经企业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范围、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九)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投资项目信息进行采集、监测和分析,为事中监控、事后问责提供依据。区属企业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区属企业向区国资委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完成情况以及需要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信息,同时报送电子版数据和相关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区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干部管理、监事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七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调整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区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或最高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本年度企业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项目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区国资委依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区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核准。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整理汇总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反馈至区属企业。区属企业应根据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认真修改并重新履行审议和核准程序。
第二十条 区属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投资进入不熟悉的领域、行业或与其他经济主体合作的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决策。
第二十一条 区属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原则上归属于一级企业,一般投资项目向下授权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不得超过两级。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委对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企业应根据区国资委的提示进行整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区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当出现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四条 区属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区国资委。
第二十五条 区属企业应当按照区国资委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区国资委。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属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年度1月31日前进行报送。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七条 区属企业应当建立后评价制度,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对项目开展的有益经验进行推广。
第二十九条 区属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六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条 区属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方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委要指导督促区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区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区属企业。相关区属企业应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区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投资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决策、故意迟报、瞒报谎报重要信息、未按检查要求进行整改等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追究决策主体、实施主体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国资委对区属企业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资产损失的区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对区属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区国资委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区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区属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国家战略性投资项目,有关部门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依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