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按规定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参保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符合享受工伤待遇条件但系统无法自动登记的(如建筑趸缴用人单位农民工、兼职职工、外籍和台港澳人员等),由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此项手续。
㈠报表填写
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进入“下载专区”-“表格下载”-“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各类表样”项下,下载、填写并打印《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 2 份。
㈡特定单位和人员提交材料
1.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一式 2 份。
2.《工伤证》原件或《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用人单位按政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需提供《陈旧性工伤确认告知书》等原件。
4.建筑趸缴用人单位需提供趸缴项目《社会保险登记
证》、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书、《合同用工备案花名册》原件,并填报《单位信息登记表》。
㈢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为兼职职工、外籍和无居住证的台港澳人员填报《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时,表中“公民身份号码”应为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派发的身份号码。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
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3.报送材料均使用 A4 纸。
㈣办理时间
全月(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