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S000/ZK-2019-009300
  2. [有效性] 有效
  3. [文体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6.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9〕24号 ----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9-08-21
  9. [发布日期] 2019-08-21 15:07:19
  10. [实施日期] 2019-08-21 15:07:11
  11. [废止日期]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8-21 15: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责任,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9号),《密云区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密政办字〔201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具有公众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项目审批与交易执行相分离、监督管理与交易服务相分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规则制度、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用信息和依法监督”的市场运行体系。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交易项目达到交易标准的,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本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综合监管部门拟定后报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由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组成。

第八条 综合监管部门是指密云区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设在密云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研究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机制;

(三)协调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

(四)督促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

(五)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重大投诉与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

(六)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统计和报送。

第九条 行业监管部门是各行业监督管理单位,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依法依规监管;

(三)负责本行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

(四)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法定备案材料的备案;

(五)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评标专家的监督及考核;

(六)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区相关部门报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线索;

(七)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八)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统计;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无法确定行业监管部门时,由综合监管部门指定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履行监管职责,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被监管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的服务机构,由政府确定设立,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

第十四条 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设密云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密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密云区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等职责。

密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交易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宗旨是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建立公共资源活动中交易服务、行业监督、综合监管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交易监督管理体系。

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察“三位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行业原有交易平台下放至区级的,一律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未落实到区级交易平台的,继续执行原交易系统规则。切实做到“场外无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包括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目的是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第十八条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法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四章 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条 综合监管部门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干涉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正当行使权力;

(三)非法干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正当行使权力;

(四)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正当行使的权力;

(五)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常运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一条 行业监管部门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干涉招标人正当行使权力;

(二)非法干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正当行使权力;

(三)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正当行使权力;

(四)非法干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干涉招标人正当行使权力;

(二)非法干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正当行使权力;

(三)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正当行使权力;

(四)行使任何审批、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管职能;

(五)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政府采购代理和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不正当行使招标人权力和职责;

(二)采取化整为零、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政府采购等;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四)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参与交易活动,或者在交易活动中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成交等);

(三)向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招标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非法利益;

(四)不履行或违背在交易时做出的承诺;

(五)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异议(质疑)、举报、投诉;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七)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违法将中标 (成交、竞得等,以下称为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违法将中标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实际到位,或者承诺到位的项目管理班子不实际履行职责;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中心、中介代理机构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或不按有关规定从事中介业务;

(二)非法干涉或代替招标人正当行使权力;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四)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行贿、受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等;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七)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

(二)不按要求时间到达评标现场;

(三)玩忽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谈判或询价等渎职行为;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私下合谋、串联,或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评标;

(六)违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人平等原则,将个人意向强加他人影响评标;

(七)向他人泄露评审过程和比较、中标 (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或是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下列情形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有关部门查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一)监督管理人员的近亲属参与交易的项目,或与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二)招标人代表的近亲属参与交易的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该招标人代表应当回避;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参与交易的项目,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该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责任和权力范围内事项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公共资源交易程序及招标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发现交易活动中存在违反前一章节的禁止性行为时可在法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质疑),招标人应在法定的时限内答复。

第三十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的或者招标人未在法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的,投标人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向行业监管部门投诉,行业监管部门应在法定的时限内处理。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进行异议(质疑)或投诉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切实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主体责任,要敢于担当,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项目履约评价机制,加强本单位(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将项目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执业条件、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应发挥公正、独立的第三方作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应严格建立内控机制、权力制约机制和廉政防范机制,完善内部责任追究制和廉洁承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廉洁、规范、高效、有序运行。

第三十五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有效投诉举报较多或社会反响较大的项目,或有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监管力度。

第三十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信用评价要素应综合考虑投标人业绩、信誉、创新创优、税收、履约、违法违规处理、司法执行等方面内容。

会同区信用管理部门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机制。

第三十七条 综合监管部门建立市场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纳入交易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会同区信用管理部门制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应用机制。

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应当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质资格审核、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建立以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等司法部门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严格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挂靠、借用资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条 为防范围标、串标,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交易效率,投标保证金实施集中管理制度。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 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或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相关部门发现后,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招标人拒不改正或造成的后果无法挽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或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告;行为严重的,暂停其在密云区公共资源活动中的代理权力。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理结果应及时书面函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行业监管部门书面函告后,应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处理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其进场交易资格。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告和向上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管理部门报告;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记入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密云区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2.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实施方案

附件1

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9号)和《密云区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密政办字〔2017〕8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和服务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的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发展方向,以法治化、标准化、信息化为目标,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服务原则。进一步突出公共服务,健全平台电子系统,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六条 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市级交易平台应互联互通,作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平台。

第七条 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第八条 社会投资项目自愿进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提供交易服务。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具备满足公共资源交易需要的服务条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评标、评审区域应当与其他区域隔离;实行电子化交易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平台平稳运行,并接受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

第三章 平台服务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以下服务功能: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

第十三条 业务咨询。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咨询、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应向交易相关主体提供以下咨询服务:

(一)提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二)介绍交易业务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

(三)指引相关主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事项办理流程;

(四)其他咨询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不属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解释清楚,并予以引导。

第十四条 项目登记

(一)纳入平台交易项目的登记方式应包括网上登记、现场登记。

(二)工作人员在办理项目登记业务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必要提示,并根据交易规则规定的受理资料进行要件核查,确保交易项目符合进场交易条件。对确需调整、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调整、补充的材料。

(三)相关文件资料齐备后,工作人员应根据交易项目的内容、规模及其交易方式,对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的场所、时间等予以确认,及时办结项目登记,并告知交易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四)应为纳入平台交易项目明确具体的服务责任人。

(五)如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可为其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但不得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批、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场地安排

(一)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申请,及时确定交易项目的交易场地和评标(评审)场地。场地确定后确需变更的,应及时提供变更服务,并调整相应工作安排。

(二)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准备工作,场地及设施应符合本细则“第四章”的要求,以满足交易项目需求。

第十六条 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

(一)公开方式

在项目登记办结后,按照交易项目的交易方式或者交易阶段,根据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的委托,协助其在法定媒介发布交易公告和公示信息;同步在电子交易系统公开的,公告内容应保持一致。

(二)协助处理异议或者投诉

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保障

(一)在交易实施前,按照交易项目的特点、流程,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同时,宜采用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做好交易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二)交易实施过程中,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场所,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并协助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维持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区域,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规定地点。如有需要,按规定提供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服务。

(四)在交易中心场所进行交易的,应见证交易过程,对交易活动现场、评标评审情况等进行录音录像,并按规定确保评标评审过程严格保密。

(五)交易实施过程中,遇有异议或者投诉的,应按规定及时向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并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依法应当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交易的,应提示并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按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六)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应按规定配合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暂停交易;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建立健全不良交易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工作人员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发现的不良交易行为应进行记录,并及时报送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资料归档

(一)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制度,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统一归档。

(二)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归档案卷应齐全、完整、目录清晰。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档案,确保档案存放地点安全、保密。

(四)交易相关主体违反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数据统计

(一)建立交易数据统计制度,保障数据质量,按要求及时统计并向有关电子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部门推送统计数据。

(二)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各类交易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档案查询和移交

(一)建立档案查询制度,依法依规提供档案查询服务,做好档案查询记录,并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二)按规定及时向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为收取和保管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代收的投标保证金应依法及时退还,未按要求退还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

第二十二条 政府规定或授权的其他服务职能。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服务类别和统一的交易规则,制定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工作规范,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平台场所与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场所与设施要求

(一)公共场所设施建设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按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服务和办公设施,以及电子交易系统软硬件设备。

(二)公共服务、交易实施、评标评审、办公等功能区域,应当边界清晰、标识醒目、设施齐备、干净整洁。

(三)交易中心,可根据场地情况为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提供相应的办公区域和设施。第三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CA证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所签发的数字证书)、银行结算、其他商务服务等。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服务区域场所设置

(一)设置咨询服务台,有专人提供业务咨询等服务。

(二)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等设施,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三)按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设置服务窗口,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办公设备。

(四)根据场地情况,设置休息等候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施。

(五)设置公共区域电视监控系统,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控。

第二十七条 交易实施区场所设置

(一)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设置相应的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并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二)开标室、谈判室、竞价室、拍卖厅等交易场所,设置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在现场办理的交易活动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评标评审区场所设置

(一)评标评审区域应与咨询、办事、开标、竞价、拍卖等公开场所进行物理隔离,根据场地情况,设置专家专用通道。

(二)设置音频视频监控、门禁等系统,门禁以内设置评标评审室、谈判室、磋商室、询标室、资料中转室、专家用餐室、公共卫生间等,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和必需的设施设备。

(三)门禁以外设置物品储存柜、监督室、专家抽取窗口等。

(四)评标评审区入口处设置通讯检测门,并与门禁系统联动运行。

第二十九条 场地标识标志

(一)在服务场所设置清晰的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

(二)设有楼层导向图、功能分区平面图,以及不同人员的通道标识标志。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条 密云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电子交易系统,为交易相关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并通过对接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督系统和其他相关电子系统,推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负责区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建设、运行与维护,建立本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应当保持技术中立,执行国家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开发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第三十二条 区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应及时进行检测认证,并主动与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连接,实现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满足入场交易系统建设要求。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首次进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需在区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登记注册。各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非法强制要求市场主体重复登记、注册和验证。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可以按规定在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自主发布信息,并对所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电子评标、远程评标、异地评标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和动态更新。配合和协助行政部门进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信息披露、奖惩记录公示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综合利用交易数据,开展交易风险监测预警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章  服务质量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人员,能满足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服务流程。

第三十九条 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信息公开。

第四十条 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采用自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

第七章  监督服务

第四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接受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公示投诉、举报的受理程序,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十三条 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建立服务质量监督的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邮箱等),畅通监督渠道。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不按照规定履行服务职能、提供标准服务条件或设施,或者存在其他履职不规范情形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场交易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9号令)、《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9号)《密云区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密政办字〔2017〕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政府主导、管办分离、规范运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督”的总体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密云区整合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五大类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统一纳入到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集中交易。

各行业需进入市级交易平台交易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进入市级交易平台。原有交易平台下放至区级的,一律进入区交易平台。切实做到“场外无交易”。

社会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进场交易金额标准及交易范围

(一)进场交易金额标准:合同估算价或预算金额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

(二)进场交易的范围

1.建设工程项目。在密云区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水利、交通等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2.政府采购项目。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和社会分散采购代理项目。

3.土地和矿产项目。包括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

4.国有产权项目。包括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的国有产权处置和国有产权转让等。

5.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项目。包括园林绿化、广告牌匾、医药采购等交易活动。

三、各单位分工

(一)监管部门

综合监管部门是指密云区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设在密云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是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行业监管部门是指各行业监督管理的单位,负责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无法确定行业监管部门时,由综合监管部门指定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二)运行服务机构

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设在密云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是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的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交易场所与公共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和公示信息公开、交易过程保障、交易过程见证记录、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

四、实施步骤

(一)统一进场,集中交易

本方案进场交易范围内,达到交易金额标准的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交易活动。

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招标人需将所选的承包单位的名称及相应资料报至交易中心,所选承包单位名称由交易中心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由社会各方进行监督。

(二)完善制度,规范运行

公管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规则等相关配套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行业监督、综合监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交易监督管理体系。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公管办综合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三位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

五、其他有关要求

(一)平台内各类工作人员均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统一协调管理。  

(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进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监管办公室,履行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从项目入场登记到中标通知书发放招投标全流程的备案及过程监管工作。

(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公路分局、区园林绿化局等其他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派其所属的监管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进驻交易中心,对进场交易项目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2019年8月10日前涉及行业监管部门向区政务服务局提供监管人员进驻名单,具体进驻时间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通知各进驻单位。

(四)因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流动性较大,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质量,防止招标代理机构借用他人名义代理业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代理人员(实名制)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业务。各行业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除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类项目进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前,招标人应填写《密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项目进场登记表》,并提交项目审批文件等相关资料,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协助办理项目数据库的录入。

(六)交易中心要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行业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的交易主体实行信息平台曝光、列入黑名单等措施。

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所有交易活动中的实施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监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纪处理。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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