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23 17:55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2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联合惩戒措施十八项,包括:

(一)依法限制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

(二)在安排补贴性资金时作审慎性参考

(三)享受优惠性政策审慎性参考

(四)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五)供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审批时审慎性参考;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参考;供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审批时参考,供保险公估机构备案参考;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限制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受理审批时参考;限制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六)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限制注册,并按照注册发行有关工作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加强投资人保护机制管理,防范有关风险;在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七)在核准与管理相关外汇额度时作审慎性参考

(八)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

(九)中止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

(十)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限制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限制任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限制任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任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考。

(十二)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十三)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四)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十五)限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

(十六)限制取得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十七)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十八)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请区各职能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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