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等31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备忘录》指出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共计25项,包括:
(一)限制或者禁止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11项);
(二)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5项);
(三)在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予以限制(3项);
(四)其他惩戒措施(6项)。
请区各职能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