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关于落实《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的解读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2-23 17:01

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商务部等22家单位部门印发了《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失信当事人),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备忘录》围绕融资、投资、股权激励、日常经营等商事活动,规定了16项惩戒措施。在融资投资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发行企业债券,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在参股设立金融机构、申请外汇额度、申请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审核依据或者参考。

此外,在日常经营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一律不授予先进荣誉;对违法失信的相关责任人员,在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有公司董事、监事时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在股权激励方面,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限制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外,所有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要新闻网站等予以公开。

请区各职能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