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索引号]11S000/ZK-2020-000057
  2. [有效性] 有效
  3. [文体分类] 通知
  4.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5. [发文机关]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6. [发文字号] 密政办字〔2018〕63号 ----
  7. [标题]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若干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8. [成文日期] 2018-09-27
  9. [发布日期] 2018-09-27 14:39:52
  10. [实施日期] 2018-09-27 14:39:42
  11. [废止日期]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若干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27 14:35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若干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2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是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落实;要充分发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公开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公开原则,狠抓任务落实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点领域涉及的其他政府信息都要对外公开,并将其纳入本单位政务公开清单。要突出公开重点,明确公开主体,拓展公开渠道,强化公开时效,增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透明度。要认真落实相关国家部委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力争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现首善标准、走在全国前列。

三、开展指导交流,推进信息共享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信息公开要求,积极发挥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示范作用;要不断优化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推进各重点领域公开信息在相关市级平台实现整合共享,并交互至全国性数据共享平台。区政府办公室将组织区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加强统筹指导,适时组织经验交流,并集中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完善监管措施,加大考核力度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要公布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区政府办公室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

附件: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公共资源配置、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工方案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

附件

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

公共资源配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任务分工方案

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1.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务院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及时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并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

2.公开批准服务信息,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

3.公开批准结果信息,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等。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

4.公开招标投标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等。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

5.公开征收土地信息,包括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

责任单位:区规划国土分局、区农委。

6.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

责任单位: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

7.公开施工有关信息,包括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

8.公开质量安全监督信息,包括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

9.公开竣工有关信息,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计单位、审计结论、财务决算金额等。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

10.充分利用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信用中国”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本市信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公开。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政务服务办等单位。

二、公共资源配置领域

11.公共资源配置,主要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障性住房分配、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公有性、公益性,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公共资源分配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区域、行业特点,进一步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大力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息公开,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通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不断促进我区“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地,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农委、区水务局、区商务委、区国资委、区园林绿化局等单位。

12.公开住房保障领域项目建设方面信息,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年度建设计划(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计划项目信息、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国土分局、区财政局。

13.公开住房保障领域住房分配方面信息,包括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14.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信息,包括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应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区规划国土分局。

15.公开矿业权出让领域信息,包括出让公告公示、审批结果信息、项目信息等。

责任单位:区规划国土分局。

16.公开政府采购领域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17.公开国有产权交易领域信息,包括产权交易决策及批准信息、交易项目信息、转让价格、交易价格、相关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国资委。

18.公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信息,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包括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

19.探索建立公共资源配置“黑名单”制度,结合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逐步把骗取公共资源等不良行为的信息纳入“黑名单”,相关信息由负责管理的部门分别公开。

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化委等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

20.推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全流程透明化,各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发布后,要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实现信息共享。公共资源配置领域的信用信息要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公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等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

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21.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涉及扶贫协作和低收入农户增收、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教育、基本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灾害事故救援、公共文化体育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梳理细化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应当公开的事项,明确相关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标准、方式、程序,主动、全面、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体育局。

22.公开扶贫协作和低收入农户增收领域信息,及时公开扶贫协作和支援合作领域投入资金情况,推进扶贫协作和支援、区域合作以及我区结对帮扶开展情况信息公开。推进本区低收入农户增收、落实帮扶任务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帮扶措施、资金项目安排、帮扶成效等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农委。

23.公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领域信息,重点围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事项,全面公开救助对象认定、救助标准,福利补贴申领及申请审批程序等相关政策,有针对性地公开救助款物的管理使用、福利补贴发放等情况。公开方式方法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既确保公开实效、维护底线公平,又保护好相关人员个人隐私。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

24.公开教育领域信息,立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进一步加大教育信息公开力度,重点做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公开。紧扣利益关系直接、现实矛盾突出的事项,重点公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困难学生资助实施情况等信息。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开工作。推动民办学校办学资质、办学质量、招生范围和收费等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区教委。

25.公开基本医疗卫生领域信息,保障好人民群众对公共医疗卫生的知情权,重点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国家免疫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及防控等信息。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用现代医学知识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服务。进一步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公开工作。探索利用信息公开手段加强卫生监督。深化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加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曝光力度,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让人民吃得放心。

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26.公开环境保护领域信息,进一步做好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等信息的公开工作。重点公开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政策措施、实施效果,污染源监测及减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环境保护执法监管、投诉处理等信息。及时发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信息发布、舆情引导等工作。研究探索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

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分局。

27.公开灾害事故救援领域信息,准确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预警防范等工作情况及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害救助需求信息,推动做好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数量、使用情况,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的公开工作。

责任单位:区安全监管局、区民政局、区卫生计生委。

28.公开公共文化体育领域信息,立足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公益性均等性便利性,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的服务保障政策、服务体系建设、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设施建设和使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体育服务的目录、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公开。公开文化遗产保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公益性文化服务活动、公益性体育赛事和活动、受捐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责任单位:区文化委、区体育局、区财政局。

29.认真落实国务院教育、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制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出台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要求,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

30.公开决策信息,加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力度,对群众利益影响直接、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将各方面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并结合实际尽可能把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开。提升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大决策公开实效,公开前要认真评估公开的效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攀比、炒作,公开后要认真对待并依法处理公众提出的相关意见。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体育局。

31.公开管理和服务信息,重点公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名录,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审批信息,年检年报、评估检查、奖励处罚等管理信息。全面公开基本公共服务的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保障措施,及时准确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等信息。推动公开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财政资金直接投入和购买社区公共服务,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对象、办理流程、责任部门、供给状况和绩效评估等信息。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体育局。

32.公开执行和结果信息,加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公开力度,主动公开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尤其是国家面向困难群众的扶持、救助等政策落实情况和主要成效。深化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公开,准确记录资金的具体流向并向社会公开。加大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信息的公开力度。鼓励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体育局。

33.加强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探索形成符合基层实际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体育局。

34.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的优势,按照内容权威、格式规范、体例统一的要求,集中发布相关政府信息,归集展示公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布的相关信息,便于公众查询利用。稳妥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信息共享和数据开放,为部门间核对和社会开发利用提供条件。针对社会公益事业主要服务基层和特定群体的特点,灵活运用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公告栏、宣传手册、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定向发布,精准推送,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

责任单位:区教委、区民政局、区规划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委、区文化委、区卫生计生委、区安全监管局、区体育局。

以上事项均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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