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强化制度建设,防控资金使用风险,区财政局草拟了《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第62次常委会和区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附件:《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2018年6月19日
密政发〔2018〕24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密云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密云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1日
密云区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资金支持力度,规范我区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北京市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是指中央、市级下达我区的,以及区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区级预算管理,遵循“计划先行、统筹安排、绩效导向、科学监管”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
(一)用能结构调整、减煤换煤、淘汰落后产能、清洁能源改造等重点工程。
(二)加快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扩大区域生态空间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新机制的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
(四)环境质量、污染源等的监测、监管,以及有关部门监测、计量、统计、信息平台等基础能力建设。
(五)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表彰奖励。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项。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投资总额的不同,给予全额、定额或按比例补助,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部门职责
第七条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重点及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事业发展需要,主管部门负责申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择优纳入预算,经区人大批准后执行,项目单位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未列入当年预算确需追加预算的,均需区政府批准,并严格执行我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八条 主管部门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申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编制项目预算,明确绩效目标,监管项目实施。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区人大或区政府批复,负责筹措、拨付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加强资金监管。
第十条 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结转结余资金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管理使用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部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四条 对于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恶意串通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区各有关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中,涉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的部分,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